(二)诉讼事件的非讼化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社会变动颇大,一切私权纠纷不可能都依照诉讼程序进行起诉、判决,因此出现了许多私权纠纷被列为依非讼事件程序法解决的趋势,学者称其为诉讼事件之非讼化。非讼程序有其不可替代的长处,即法官运用非讼法理审理案件时,可以不拘泥于法律规定的约束,将衡平、社会正义等因素作为处理案件的裁判标准。由于非讼程序具有这种长处,所以当下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将诉讼案件予以非讼化的倾向,即诉讼的非讼化现象。简单地说,诉讼事件非讼化是将向来依诉讼程序处理的两方当事人对立的纷争事件改为非讼事件,依非讼程序来处理。
民事事件非讼化,通常具有两方面表现:其一是程序法上的非讼化,其二是实体法上的非讼化。程序法方面的非讼化是指在程序法上缓和地采用或全不采用向来传统的诉讼程序上的种种原则(如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言词审理主义等),而采用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程序原则。从这一点看,在其程序上比在诉讼程序上更扩大了法官的裁量权。实体法方面的非讼化,是指将实体法上的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予以抽象化、概括化,因其以抽象、概括的基准来规定,所以法官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为形成权利之处分。
(三)对非讼事件范围扩展的评价
诉讼事件非讼化的结果是产生了“真正诉讼事件”(echte Streitsache),在程序上成为古典的非讼事件与典型的诉讼事件的中间形态而为两者的交错领域。非讼事件范围的扩展直接导致非讼事件法的突飞猛进,但是同样也带来了非讼事件法理上无法摆脱的魔咒:非讼事件的范围如同海神普洛透斯(Proteus)之面,变的有些难以捉摸;而非讼事件与诉讼事件的区分也日益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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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桥大学名誉教授、西南政法大学名誉教授 竹下守夫
本书对非讼程序进行了深入而系统的论述,具有重大的学术价值。在理论方面,作者归纳总结出司法权性质二元论的观点,指出司法权既包括争讼裁判权,也包括非讼裁判权,并且提出按照诉讼模式的差异来区分诉讼与非讼的新观点;在立法建议方面,作者提出将非讼程序划分为民事非讼程序、商事非讼程序以及家事非讼程序,并且提升了民事确权程序在处理非讼事件中的特殊价值。总体而言,本书结构完整,论述充分,显示出作者对立法和司法的深入思考和理性批判,见解公允且富有创新精神。相信《非讼程序论》的出版将会对我国非讼程序的理论研究以及司法实践产生积极的影响。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肖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