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正义等契约观念下的版权制度:许可的制度基础
一般认为,版权制度萌芽于欧洲封建社会下的出版商特权制度,后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种特权制度的内涵逐渐发生变化并最终演变成了近代意义上的版权制度。在出版商特权制度下,是不可能存在若以“权利”为对象的许可制度的。版权制度与出版商特权制度之问在价值理念、制度内容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可以从契约视角得到较好的诠释。当然,这里所指的契约概念是就广义意义上而言的,并不局限于狭义意义上的民法契约概念。“在西方世界,契约概念的运用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层面:法律上的契约、宗教神学的契约、社会政治概念的契约以及道德哲学层面的契约。”不同层面的契约在形式上都具有允诺、对价等形式上的要素,但在内容以及目的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同样,出版商特权制度与版权制度从观念上看都可被视为不同主体之问达成的契约,但彼此之问也存在着很大的不同。以版权为对象的许可制度只有在平等、正义契约观念下的版权制度环境中才有产生和不断完善的土壤。
(一)平等、正义等契约观念下的版权制度萌芽:出版商特权制度
出版商特权制度产生于封建社会晚期。在物质匮乏、人性压抑、专制独裁的欧洲早期和中期封建社会,智力劳动者同体力劳动者一样地位低下,他们劳动的成果被封建贵旅和宗教僧侣无偿地占为已有,根本没有权利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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