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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法意对话录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9960
  • 作      者:
    魏小强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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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魏小强,男,1976年出生,甘肃秦安人,法学硕士,现为江苏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法社会学方面的教学与研究。出版有《法伦理文化视野中的和谐社会》(合著)、《新农村法律文化创新的解释框架》《含著》、《中国法治建设——理念、方法及实践》(主编)等著作,另有各类论文数十篇。曾获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江苏大学优秀教学质量奖及“教书育人先进个人”等奖励与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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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所谓法意,就是其中或多或少包含那么一点点“法”的意味,与几道先生当年用于译作大名的“法意”不可同日而语……而对话者所意欲探究的,终其所有,无非是法意畅通,人情练达,而致情、理、法的和谐有致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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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教师:咱们学校图书馆里这方面的书很多,如奥斯丁的《法理学的范围》,哈特的《法律的概念》,庞德的《法理学》,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以及博西格诺等人的《法律之门》等。另外还可参看各种版本的《西方法律思想史》以及《西方法学史》。光看法律方面的还不够,最好同时看一下西方哲学史方面的著作,比如伯特兰·罗素的《西方哲学史》。思想无界限,阅读也可以没有,好好读哦!
  学生:谢谢,我会的。不过我还有个问题,我在关注一些性侵幼女的案件时注意到刑法关于强奸幼女的规定,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我的问题是,这条法律是不是侵犯了幼女的性权利?可能立法者是本着保护幼女身心权益的原则制定的。但是这不就表明了未满14岁的女童就没有性权利吗?
  教师: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当然拥有性权利,只是由于其身心尚未成熟,还不能正确认知和行使性权利,其行使性权利的行为无效。所以刑法规定不论幼女是否同意,只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同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即构成强奸罪,而且要从重处罚。因此,这条刑法规定没有侵犯幼女的性权利,而是对幼女性权利的刚性保护,即不以幼女本人意愿为转移的客观保护。
  学生:既然这样,为什么我国刑法还有个嫖宿幼女罪,其在客观上不成为了这些人性侵幼女而免受严惩的挡箭牌么?如在河南官员性侵幼女案、陕西村干部轮奸幼女案、海南小学校长带学生开房案等案件中,那些犯罪嫌疑人都以嫖宿来为自己辩护。
  教师:确实,在实践中,嫖宿幼女罪往往成为一些恶棍强奸幼女的挡箭牌,因为它的道德压力更小,量刑相对更轻。
  嫖宿幼女与奸淫幼女的主要区别为嫖宿行为带有交易的性质,即给被害人一定的财物。但是,与幼女发生关系,无论幼女是否自愿,都是强奸罪,这是常识,目的是保护心智未全的幼女。在这一基本原则下,交易并不影响对行为方式的认定。因此,奸淫幼女的行为完全可以包括嫖宿幼女,不应该再画蛇添足,重复立法。但目前《刑法》却规定了两个不同罪名,而且规定的处罚幅度不同:嫖宿幼女罪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处15年有期徒刑,而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如果符合法定情形最高可以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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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你幸福了吗(代序)
第一篇 入门学法
大学就是学习怎样学习
学习法律就是背法条吗
对学法律不感兴趣怎么办
法和法律是一回事吗
法学和法理学有什么关系
该怎样学习法理学这门课呢
学习者没有问题的禁区
法律思维不是凭空产生的
想得更多更深一些就会理性了
学习者要有“拿来主义”精神
想超越“梦想”,就不要太计较“代价”
生病、请假与听证
读书的功夫
专业书籍阅读的三重进境
可以推荐一些法学著作吗
既非为考试而生,可不为考试而学
旁听法院庭审是公民的权利
让学生满意是教育服务者的义务
你的个性就是法律人的个性
让自己成熟起来,坚强起来
发现并热爱你的所爱

第二篇 法理思索
法律是何种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上层建筑中的制度部分
法律的过去与未来
自然法、法律自然主义及唯心主义
习惯法的地位和影响
政策是何种意义上的法的渊源
为什么同一法律会有不同的身份
社会规范意味着可以被反复适用
法律不是万能的
法律的内容并非越详细越好
法的效力问题
法律原则的意义
法言法语是认知和表达法律的有效工具
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人”才行
法律行为的外面与里面
法律责任是怎么回事
人的权利是天赋的吗
权利义务麻辣烫
客观事实不等于法律事实
刑讯逼供是违背社会正义的非法行为
一事不再理及其他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两个特殊情况
法律解释有没有对错之分
正义的模式
实现“法治”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

第三篇 法律常识
一般人没有违反宪法的资格
中国公民在国外也要遵守中国法
个人权利的法律边界
刑民法律,道不同,规矩不同
合同的效力
债权人不得不面对的法律风险
可以声明断绝亲属关系吗
事实婚姻已是过去时了
知识产权是什么样的权利
网络虚拟财产也受法律保护
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是不一样的
时效免责并不意味着“时间可以淡化一切”
监护就意味着要对他人的行为负责
醉酒不免责,举杯多掂量
交通肇事者应当支付受害人的整容费吗
工伤赔偿的内容和程序
子弹误中后的法律责任
犯罪与刑罚之性质与情节
犯罪与刑罚之区别与认定
犯罪与刑罚之追诉与惩罚
类推适用是怎样一种情形
“私了”与“公了”
与法院打交道的那些事
只有生效的判决才具有执行力

第四篇 法意人情
我们应该遵守不合时宜的法律么
善良违法的代价
法律只对人的行为的正当部分免责
法律中的人道主义
安乐死中的情、理、法
法律需要考虑行为的“道德情结”吗
适当的“道德情绪”是保证法律公正所需要的
千万不要跟道德过不去
“见死不救”与“该死又救”的纠结
人有自杀的权利吗
对有看护过失的父母应追究法律责任么
恶棍与家暴受害者不可同日而语
法律应当给公序良俗以应有的尊重
法治的趋向就是将雷锋精神制度化
一个对弱势群体缺乏关心的社会将何去何从
因为尊重法律,所以选择理解和宽容
法官不是法律的自动售货机
法官能够“以德入判”吗
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法律职业道德的纠结
法律职业者要勇于面对社会现实

第五篇 生活法事
学生,教师
学生,学校
“愚人节”外的法律传说
面条里的臭虫
维护合法权益要采用合适的方法
谨慎使用就是对个人信息的最好保护
证件、押金可不能随便留
婚约吹了,聘礼要返还吗
事实婚姻的司法认定
法律如何判断夫妻之间的“忠诚”
离婚与继承时的财产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须谨慎
保护军婚是为了“稳定军心”
亲兄弟,明算账
邻里无大事,近邻胜远亲
劳动合同与“生死状”
天鹅肉可不是随便吃的
小偷可恶,但也不能打死
乘客有权要求公交售票员停止载客吗
古镇居民的风光与无奈
铁老大的买卖
置身公共场所就得有注意义务

第六篇 社会说法
“山寨”中的法律与社会
一元钱官司,打的是一口气
店家为何敢将偷税行为写在自家菜单上
我该为避免珍稀物种灭绝而献身吗
彭宇案的启示
“我爸是李刚”之后
人不能漠视法律,丧尽天良
出于探索真相的好奇心就可以违法犯罪吗
资方对失业劳动者的补偿是其必要义务
偷自家的钱也会构成犯罪
这是社会为人的成长所付出的代价
谅解不是减轻刑罚的必要条件
为权利而斗争是需要付出代价的
税收是“赤裸裸”的利益
维护涉农利益就是维护社会的根基
商家“互掐”不能损害公众利益
官员的财产与黑社会的高利贷
法律的篮子里装不下所有的鸡蛋
只有权力受到法律约束,政府才不敢胡来
我国应当废除死刑吗
司法应当与社会舆论保持合理距离

第七篇 法林育株
合理安排自己的大学学习
大学生活应当是丰富多彩的
主动当愚公是聪明人的做法
后生却比先生长
好学生,好爸爸
一件小事
每个人都可以有好口才
辩论并快乐着
所谓专家
男女之间有真正的友谊吗
必要的忘却是一种生存方式
只活在自己的世界里是痛苦的
要有“狼”的精神,但要过“人”的生活
维护做人的底线就必须有所担当
荣耀过后的自豪与反思
你捡哪张钱
认定了目标就要专心致志
去向往的地方做自己感兴趣的事情

第八篇 学法者说(附录)
那是个特别令人怀念的岁月
人生的交集
老师·辩论赛·我
来路与前程
一次特别的考试
“法理对话录”之我见
法理学教学实践中的问题与对策
一个人面对真实的自己有多难
自由与责任
信息时代,我们该如何当教师(代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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