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症病人刑事特别程序的构建
重症病人刑事特别程序的构建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在此,笔者重点介绍几个方面的制度。
(一)刑事和解制度的适度放宽应用
刑事和解是中国特殊环境下的产物,是在构建和谐社会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社会背景下所作出的重要改革与创新。实践表明,刑事和解充分体现出对当事人的尊重,在此基础上双方达成谅解,可以增加被害人的满意度和安全感;有利于恢复因犯罪而受损害的社会关系,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减少因审前羁押和适用短期自由刑导致的交叉感染,有利于加害人的复归社会。。
为了防止以钱赎刑等司法不公平和司法腐败的发生,新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和解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以预防刑事和解的滥用。新《刑事诉讼法》第277条对于刑事和解的范围作出了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5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针对重症病人犯罪而言,笔者认为,刑事和解的条件可以适当的放宽,究其原因:
第一,重症病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使得重症病人有别于正常群体,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使得他们在社会的生存与竞争中处于严重的弱势地位,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在正常途径难以达成目的时采取非常手段是值得理解和同情的,法律对他们进行适当的关照是法律精神的应有之义。
第二,重症病人刑事和解顺应中国的传统观念与中国当前的和谐法治理念。中国自古就有关心爱护弱者的传统美德,对于弱者宽容的传统观念深扎于每一个中国人的内心,使得对于弱者的复仇观念得到了极大的弱化,同时,中国当前和谐法治理念也正在逐渐为群众所接受并逐渐深入人心,这就使得对于重症病人犯罪刑事和解条件的适当放宽具备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第三,中国当前紧缺的司法资源呼唤刑事和解的适当放宽与推进。刑事和解对于一定程度上节省司法资源具有良好的效果。由于重症病人生理和心理方面的特殊性,使得重症病人犯罪案件不仅面临众多的困难,而且占据和消耗了相当可观的司法资源。因此,针对重症病人犯罪推行刑事和解对于司法资源的节约更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然,这种节约必须是原则性的节约,若是突破底线的节约就失去节约的意义了。
(二)建立重症病人犯罪案件封存后移制度
建立重症病人犯罪案件封存后移制度是指,由于受重症病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所决定,使得针对重症病人的刑事程序难以继续推进和刑事程序的推进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失去意义时可以将案件暂时封存后移待阻碍程序进行的障碍消除后重新恢复或者永久性地封存。
一方面,重症病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条件使得他们在很多时候很难配合刑事程序的进行,进而造成刑事程序的延缓,而且这种延缓又是未知的,因此,针对这种未知的延缓建立封存后移制度,有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重症病人如若已经生命垂危,对于重症病人的刑事追诉基本已经失去了意义,如果涉及到民事赔偿方面可就民事赔偿方面进行协商和调查,如若不涉及民事赔偿,笔者认为可将案件无限期封存。
但是,对于重症病人犯罪案件封存后移制度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在此,笔者简要进行分析。
第一,严重的刑事案件不适宜采用封存后移制度。在采用封存后移制度时应当以轻刑事案件为主,重刑事案件个别应用。
第二,以无特定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为主,以有被害人的刑事案件为辅。
第三,犯罪危害已经结束或者已经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
(三)建立专人办理和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
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中规定,未成年人案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与未成年人相同,重症病人所具有的特殊生理和心理特点对承办人员顺利、高效地承办案件同样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针对重症病人建立熟悉重症病人身心特点的专人承办制度必将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新《刑事诉讼法》还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这一制度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对于重症病人而言,成年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重症病人无法定代理人可言,鉴于此笔者建议应当建立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原因在于,正常的成年人在受到重症侵袭之后,不仅生理上受到巨大的伤害,而且其心理上也受到巨大的冲击,重症病人的思维在很大程度上是不能用正常人的逻辑进行理解的,重症病人在面对询问和讯问时所表现出的状态与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相通之处,为了有效地保障重症病人的诉讼权利,建立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具有较大的必要性。
(四)建立重症病人犯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针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创新举措,目的在于使未成年人正常的学习成长不受到影响。针对重症病人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未成年人有所不同,其目的主要在于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并且让重症病人能够更好地接受治疗,体现了人权保障。重症病人由于其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特点,对于司法资源消耗较之正常人而言较多,更是影响着司法效率的提高;再者,重症病人生理上的特殊性,使得保障重症病人接受及时的医疗救治十分重要;另外,对生命垂危的重症病人实施的轻微刑事案件进行追溯意义更是不大。
由此,针对重症病人可效仿未成年人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对于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刑罚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五)建立针对重症病人的特殊刑罚种类与执行方式
建立针对重症病人的特殊刑罚种类和执行方式,是由重症病人生理上的特殊性所决定的,重症病人特殊的生理特点造成了针对重症病人人身方面的刑罚事实上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失去实际意义。当然,新的刑罚种类的设立是属于刑法学的范畴,但对于刑事诉讼法的影响是十分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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