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说认为,债权的效力包括请求力、执行力、保持力,此说需要澄清。
权利的效力即权利的权能,权利除权能外无效力。上文指出,债权的权能包括受领、请求、代位、撤销、选择等。
请求通常可分三类:1.施惠请求。此类请求无法律之威慑力,如被请求人不施惠,请求人不得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在法理上,为此类请求行为的权利属于为定向行为的人身自由权,民法学称能权,非民法之请求权。2.义务履行请求。此类请求有法律之威慑力,义务人如无正当抗辩事由而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为此类请求行为的权利即民法之请求权,属债权权能。3.公法救济请求。为此类请求行为的权利即诉权,属公法请求权,非民法请求权。
所谓“请求力”,即债权之请求权能。所谓请求权能,即可为有法律威慑力之请求行为。物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不称占有力、使用力、收益力、处分力。称请求权能为“请求力”,实际上是一种不理解效力与权能关系的表述。所谓“执行力”,其实是公法之救济权利,债权的派生权利,非债权本身,亦非民事权利,称债权效力并不确切。所谓“保持力”,即保持受领后果的权利,仅指受领后的效力,实际上视债权之受领为标的物之占有移转,显然不同于债权之受领权能。前文指出,受领权能可取得债务人给付行为后果,保持受领后果是题中应有之义。一方当事人占有相对方之给付后,不能保持,非债权之受领,占有人不享有债权。所谓“保持力”非债权之受领权能,受领权能外无“保持力”。受领权能是债权之基础权能。通说认为债权效力无受领权能,足见其逻辑之混乱。
五、自然债无强制力
现在可以讨论自然债的法理了。
自然债“债权人”可请求自然债“债务人”清偿债务,是否证明“自然债权”有请求权能?否,此类请求无法律之威慑力,非债权之请求权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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