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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著       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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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文字之讼:语言与民事案件:language and civil law cases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4383
  • 作      者:
    (美)罗杰·W. 舒伊(Roger W. Shuy)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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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罗杰·W.舒伊,乔治敦大学语言学荣誉教授,著作包括《法庭上的语言学:实务指南》(Linguistics in the Courtroom: A Practical Guide,OUP,2006)和《创造语言罪行:法律执行使用的语言》[Creating Language Crimes: How Law Enforcement Uses and Misuses)Language,OUP,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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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词语与语言是许多人类冲突的起因,也通常是冲突斗争的战场。这对于民法来说尤其如此。在这一领域,词语的用法与含义形成了辩论的漩涡,这些辩论通常由精确的分析和解读来解决。因此,民事案件为探讨语言在法律中的作用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通过研究民法中的特定案例,罗杰·W.舒伊教授表明r如何运用语言学分析技巧解决语言含义的争议,以及民法案例对于语言学知识学习的重要性。舒伊教授收集并分析了许多案例,包括合同、广告、产品责任、版权侵犯、歧视、商标争议和欺诈争端。在每个案例中,他都运用了形式语言学研究手段来表明语言学如何像自然科学一样协助解决法律争端的。
  对于语言学家——社会语言学家、法律语言学家、法律与社会学学者与学生——以及律师和法律专业学生来说,《文字之讼:语言与民事案例》存在着一定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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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文字之讼》将为迅速发展的法律语言学领域做出贡献。并且,该书文字通俗易懂,易于近年来对该领域越来越感兴趣的学生和初涉该领域的专家证人理解。
  ——田纳西大学贝瑟尼·杜马斯(Bethany Dum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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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虽然,并非要求所有的信息块都包含这种关联的信息,但以上列出的顺序模式提供了一个重要的线索,即生产商明显不愿意表达这种要求。从第1~5信息块,用户所能知晓的包括关于TSS的信息,应保存这份说明书,应当在任何需警惕的症状出现时立即取出卫生棉条等,但至此没有任何信息将TSS和卫生棉条的使用关联起来。
  一个基本的理解原则是,说明书的作者不应当使读者通过推断才能理解其所表达的意思(Green1988,11)。诚然,这种关联在产品的外包装盒上标注得更加清楚,但在说明书上却没有描述清楚。但将外包装盒上的标识和从产品使用和警告说明书上所能找到的这些更加冗长,且明显更加严肃具体的信息相比,即使它具有一定的作用,人们也会对它产生疑问。如果外包装盒上明显标注了这种关联,而产品说明书上却没有相关内容,那么用户该去相信哪一个呢?就此而言,假设读者阅读了全部材料,那么读者该对哪一个更加重视呢?
  从格赖斯(Grice)所提出的合作原则(1975)中关于量的准则、关系准则和方式准则这三个准则来看,说明书中警告声明的用语和设计也很糟糕。量的准则要求人们尽可能地按照所要求的那样提供所需的信息量。为了提供所需的信息量,文本的主旨应当及早且充分地提出。仅仅将所有合适的单个信息置于不同的地方是不够的。在本案中,尽管生产商坦率地提出,他们的产品说明书包含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条例中要求的所有信息,但是他们忽视了信息量。以这样的方式展示信息,读者并不能真正理解,而且在被告知之前,读者使自己保持获取信息的忍耐力将受到严重的损害。为此,至少在西方社会,好的交流者会努力将他们所提供信息的主旨尽早地展示出来,告诉读者他们所要说的内容,从一开始就提出要点。他们是不会把主旨放在第5个信息块的。
  关系准则要求信息应具有相关性。相关性可以从两方面来理解。例如,相关性对于作者和对于读者来说会有很大差异。每一个关系者都有不同的世界知识、经历、意图和目标。如果作者想要充分告知他们的读者,就应该从读者的视角来写文章(Bell1991)。为了达到有效、合作的目的,作者应该通篇都清楚地表达自己的观点,而不应该淡入淡出,或期待读者会对他们所给的广泛分布的信息进行必要的联系。
  关系准则还涉及到新旧信息默契原则(Clarkand Haviland 1977)。这个原则讲的是,存在旧的(已知的)和新的(未知的)两种信息。好的作者会努力使其写作的内容和他们自己对于读者的心理层面和世界知识的了解相一致。当作者了解到读者的知识和他们自己的知识并不一致时,他们会避免让自己所给出的信息中包含一些需要读者推断出意思的预设。他们会1从旧信息开始,而不是从新信息开始。然而,除了第7信息块可能不是新信息外,这里的其他8大块信息都是新信息。产品说明书的内容是从未知事物的影响开始的,而不是已知事物。也许造成危险的原因可能会引起读者的注意,但该原因的影响却是无序的,而且没有涉及一些人们熟知的旧信息。
  方式准则要求信息必须明确而毫不含糊。为了避免信息模糊,作者是不会让读者就其所给的信息去进行联系的,而会把一事物与另一事物的关联明确地表达出来,而不是暗示出来。模糊性并不局限于语言的词汇层面,它还出现在观点的组织方式上,在本案中即各段落。如果作者说了X,然后说了Y,然后指望读者将X和Y联系起来,这是不应该的。那么更加妥当的做法是,作者应该为读者把这些联系明确出来,而不是指望他们去推断出其中的关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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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法律与语言:交汇处(代总序)
译者序
导论

第一部分 商业合同纠纷
第一章 集体保单中的“or”
第二章 独家营销服务
第三章 关键雇员协议条款
第四章 州法的诠释

第二部分 欺诈贸易行为
第五章 竞争性输送装置广告
第六章 尼古丁贴片广告
第七章 存单广告

第三部分 产品责任
第八章 清洁产品造成的脑损伤
第九章 一氧化碳中毒
第十章 卫生棉条引发的中毒性休克综合症
第十一章 驾驶舱里的有毒气体

第四部分 版权侵权
第十二章 书变成手册

第五部分 歧 视
第十三章 房地产公司的种族导向
第十四章 年龄歧视
第十五章 报复性终止合同的歧视

第六部分 商 标
第十六章 “Wood Roasted”一词的所有权
第十七章 防冻剂纠纷

第七部分 采购欺诈
第十八章 政府合同中的虚假陈述
附录
参考文献
索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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