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德曼有过精神病史,为了给她提供足够的抚养费,母亲最初立了个遗嘱,将她的全部房产留给了女儿维持生计,剩下的财产在她所有的孙子女间平等分割。当母亲去世时,结果发现她立了第二份遗嘱,她将房产全部转让给了女儿,将少量遗产留给了她的兄弟,遗产的一部分留给女儿维持生活,剩余的留给其他孩子。兄弟们对这种变更感到非常失望,因为遗嘱的变更排除了他们的子女取得遗产中的任何权益。同时,他们也担心妹妹可能会不明智地处理房产,因为她有过精神病史,最终可能使自己失去必要的谋生手段。
在这种情形下,四兄弟姐妹请律师就第二份遗嘱的效力进行了咨询。在认定它有效以后,律师提出了建议,大意是:古德曼可以将房产的所有权直接转让给孙子女,但可以给自己留下终身财产所有权。古德曼没有接受此建议,并继续寻求律师的意见。后来她将财产转让给了受托人,而该受托人就是她的兄弟。信托内容是:以信托财产维持她的生计;如果受托人认为销售是为了她的利益,他们可以考虑卖掉财产,在她死后房产的任何剩余价值可以在所有的孙子女间分配。古德曼死后,她的财产执行者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交易,理由是:信托是因兄弟们的不当影响而取得。加拿大最高法院就古德曼在母亲死后是否存在委托兄弟帮助解决法律问题及经济状况的情形进行了调查,同时就这种情形下不当影响的推定是否会发生的问题进行了裁定。法院的两位成员,强调古德曼心理的脆弱性,应适用不当影响推定。法院的另两位成员,强调初审法官的裁决,即四兄弟姐妹之间没有亲密的关系,因此不存在推定。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