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学,如精神病学,与法学的不同之处在于分析问题的方式。自然科学往往会事先设定假设,然后应用实验或其他手段去证明这个假设。在这个过程中,自然科学学者会通过不断的调整、验证、演绎来完善、修正假设,最后,甚至会完全推翻先前的假设。而法学则不同,它往往需要即时或立刻对事件做出明确判断,而且这种判断一旦得出,就极少会有机会对其进行过多的修正。
作为医学分支的司法精神病学与纯粹的精神病学不同,它被赋予了双重使命,既要提供医疗服务,又要有诸如报道虐婴、限制有暴力倾向的精神病病人等的附加职责。但是,社会医疗服务职能永远是最重要的。
法律具有它自己独特的学科属性。作为一种社会调节规范,法律着眼于解决纠纷,公平和正义是其基本理念。当然,法律还具有如惩戒、教育及引导的作用。实际上,它潜移默化地影响或调整着社会的其他领域,但维持社会规范还是其最根本的作用。
法庭专家服务于司法系统。司法系统希望法庭专家能最终帮助实现维护“公平正义”的最终目的。同时,由法庭专家所组成的专业机构也会引导、规范他们的具体职业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会引发这样或那样的伦理学冲突。对法庭专家来说,他们服务于与其原有专业领域时时矛盾着的伦理学框架。
这种冲突极具戏剧性,当发挥惩戒作用时,法律往往会严厉地惩罚个人(罚金、拘禁,甚至死刑)。这种情况下,法庭专家必须应用其专业知识,来保证或促进这种刑罚的实现,但这却与法庭专家自身的医学属性(治病救人、悬壶济世等)背道而驰。
在日常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事实可以证明这种冲突明显存在着。法庭专家并不了解法庭辩论的技巧,所以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常常会被辩护律师所误导。这时,他们会非常恼火,因而,有时候他们会摆出专家的架子,显得无理而专横,暂时丢弃了温文尔雅的学者风范。由于学科思维不同,法庭专家并不会像律师那样,把案件本身视为至关重要的事情。有时候,他们甚至会先关注完当天的日程后,再来思考案件事实;有时候,法庭专家在法庭辩论过程中,会迫于被鉴定人的压力,而重新审视自己的结论;有时候,有些人甚至会游离出法庭专家的神圣角色,做出与事实相悖的伪证。法庭专家的特殊社会角色与司法审判系统不断地发生着冲突,他们既有自然科学学者温文尔雅的特性,又有法律事实意义上的个人权力。
事实上,如果我们无视职业伦理与法律之间的差异,法庭专家将被视为“雇佣枪手”(hiredguns)。这个词汇可理解为,法庭专家将自己待价而沽,他们会将自己的专业知识出售给那些出价更高的人。经过一番严谨的考证之后,一名司法精神病学学者将“雇佣枪手”现象形容为最大的道德灾难。据我们所知,很多司法精神病学者一直在致力于解决这方面的问题。
在充满对抗和敌意的法庭辩论气氛中,控辩双方一般都会直接将法庭专家视为“雇佣枪手”,但这种假想往往是错误的。实际上,科学的、严谨的法庭科学结论将忠实地履行其证明事实的作用。这种情况也许与激进疗法治疗儿童抑郁症、侵袭性疗法治疗癌症或某些保守治疗一样,存在着永不停歇的争议,但其作用却毋庸置疑。
法庭专家之间的论战可以引起诸多法律上的争执。这些争执可能来源于各执一词、视角差异或由来已久的敌意,这些争执还可能在实际的诉讼过程中被不断激化,比如由于程序不合法等问题,法庭专家也会对有些鉴定依据没有被采信而感到十分恼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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