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观摩记
美利坚合众国,法治国家,凡事皆有法式。法律多,则警察多,律师多,法院亦多。不独如此,美国法律制度,出于英国普通法传统,其中,法官地位之尊贵,名声之显赫,为世界其他法律传统所不及。这一特点,在美国法律中尤为显著。不妨说,美国法律的历史,就是以法庭和法官为中心发展起来的。这就难怪,法庭辩论总是好莱坞法律故事的胜景。
我对美国司法制度并无专门研究,只是机缘巧合,有过几次参访法庭的机会,闻见所及,对美国的法庭有一点浮光掠影的印象。
Guilty or not guilty
在美国生活,同法律打交道的机会很多。每年3月报税,是所有纳税人须要直接面对法律的时刻,那也是一个让大多数人头痛的一刻。因为美国税法内容庞杂,计算方法繁复,若非专家里手,要正确填写报税表,诚为难事。饶是如此,税必须按时且如实申报,否则就是违法。而在美国,违法的后果通常很严重。
除了税法,美国还有一种法律,其与民众关系之更密切,更甚于税法,那就是交通法。美国是名符其实的汽车大国。其人口3亿,机动车2.5亿辆,人均汽车保有量居世界第二。美国人,不拘男女老少,差不多人人有机动车驾驶证,以至于驾驶证成了个人身份证件,在日常生活中最是有用。而驾驶机动车上路,干脆就是美国生活方式的一部分。于是,交通法规就成了美国人生活中最常接触的法律了。
美国的交通法规并不繁难,而且,各州法律虽然不同,但是大同小异,均便于了解和掌握。只是,了解和通过考试是一回事,实际做到不违规是另一回事。常言道:常在河边走,哪能不湿鞋。对于一般有驾驶经验的人来说,从未违规受罚,大概不能算是正常。而一旦遇上这类事情,他们就有了同法院打交道的经验。
与中国的情形不同,在美国,虽然警察负责执法,但对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处罚,哪怕只是罚款,也归法院而不是警察管。所以,警察可以开罚单,但这罚单要不要兑现,由法院说了算。还有一点,超速行驶、闯红灯、无证驾驶一类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在美国算是犯罪,要在法庭上处理。因为这些原因,只要开车,难免要和法院打交道。不过,若只是为交罚款去法院,对所谓法院也难有深刻认识。一则是因为,处理交通案件的法院通常设在基层,建筑也很普通,与一般市政机构无异;二来,只是缴纳罚款,无须上法庭,见法官,感受不到法律程序,跟到普通行政机构办事无大差异。要进入法院程序,或是因为当事人对警察的处置有异议,或者,交通肇事行为本身需要上法庭处理。
在新泽西时,因为陪一位朋友出庭,我去了当地一间法院,目睹了法官处理交通案件的过程。
这位朋友的遭遇说来好笑。他刚来新州,在当地买了辆二手车。开去保险公司买保险,再去车辆管理所上牌照,接着就在管理所边上的车检机构车检。没承想,排队车检的时候,出了一件小小意外。事情虽小,却引来警察查验,这下麻烦大了。原来,他当天买的车险要到次日零点方才生效,这意味着,警察看到的车辆没有保险。此外,他刚刚拿到的车牌尚未更换,车上挂的还是原来的牌照,这等于悬挂无效车牌。两项均属违法。警察当场开出罚单,罚单上没有列明罚款金额之类,只是要求他几天后出庭应讯。
其实,这位朋友向来守法。他知道机动车要有保险才能上路,所以车买来后在门前停了数日,一直没有开动。而他之所以开车去买保险,又是因为他从当地朋友处得知,保险公司要查验车辆之后才能出售车险。他不知道,正确的做法是让保险公司上门验车,而不是自己把尚未投保的车送去。实际上,他如此行事,也是依有当地生活经验朋友的指示,全不知这样做即是违法。问题是,警察不会听他解释,他们的职责,就是据其所见,提出指控,开具罚单。至于事情的原委和曲折,只能到法庭上陈说,由法官裁夺。
美国法院对交通肇事的管辖,也分联邦和州两个系统。这件事发生在新州本地,归当地法院管辖,具体说,由设在市镇的一间地方法院处置。有统计(2003年前后)说,新州共有地方法院539个,处理全州每年约700万件诉讼中的600万件。我们去的这间法院,受理由执法官员和公民个人提出的发生在本市的案件,主要包括违反交通法规的案件,轻微的治安案件,还有就是违反市镇法规的案件。这类案件均公开审理,而且,基于案件性质,法庭不设陪审团,判决由一位独任法官据实做出。
法院设在市内一幢一层建筑内,外观普通,法庭内里也平淡无奇,像一座小礼堂。开庭那天,上午8点半到,法庭里满是人,进进出出,甚是热闹。陪朋友进去,走到庭前,有法庭书记员问:guilty or not guilty?(有罪无罪?)朋友回答说:not guilty(无罪)。书记员定了下次出庭的日子,这次的程序就算结束了。
差不多一个月后,再次开庭,时间是下午5点半。这次与上次不同,法庭很安静,气氛平和。法官现身的时候,法庭人员喊:起立。大家站起来。法官就坐,让大家也坐下。然后法官说一段话,先对大家出席他的法庭表示欢迎,然后对法庭程序作了一番说明,主要是陈明公民在法庭上的权利等。接着开始问案。这次审理的都是交通类案件,而且都是不具严重后果的轻微案件,审理过程很快。法官,一个中年男子,看上去经验丰富,自信而幽默,有一种从容镇定的气度。法庭场面与影视作品里看到的很不一样。没有陪审团,也没有律师。法官席不是高高在上,当事人坐满庭前,一个接一个,有时是一拨接一拨,上前接受问话。有一次,竟有7、8个人一起,面对法官站成一排,接受法官训示。他们应当不是同一案件的当事人,只是因为案情相同而被合并处理吧。
很快我发现,法庭上有一个人最活跃,他手里拿了文件,四处走动,一会儿跟当事人交谈,一会儿和当事人一起在法官席前说些什么。我想,他应当就是控方律师。后来,他忽然走过来,跟我朋友讨论案件,说只要认罚每项指控40美元,即可结案,不然就只能进入法庭辩论程序,由法官裁夺定案。控方律师的建议,让我想到美国司法上的辩诉制度。据说,美国刑事诉讼90%以上的案件都是以这种方式结案的。不过,辩诉制度的运用应当更加正式,而且,这里也不是刑事法院,我看到的,更像是一种调解协议。但是不管怎样,当日法庭处理的案件,无一例外都是以这样的方式结案。法庭上的案件能够迅速了结,其奥妙在此。为这次出庭,朋友准备了数纸辩词,最终都没有用上。轮到他的时候,法官问了几句话,让他到外面缴纳罚款,案子就这样了结了。
那晚,法庭处理了大约50个案子,前后约3小时,效率很高。
Itamar Lubetzky v.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哈佛法学院的J在麻省联邦地区法院作法官助理,他很早就说可以帮我安排,在他工作的法庭观摩一场审判,只是,一直没有合适的案件,直到我快要离开波士顿回国。
这是一桩民事诉讼。原告Itamar Lubetzky先生,一个生意人,他告的是美利坚合众国。这位Lubetzky先生究竟为了何事,要把自己的祖国告上法庭?读了J事先给我的几份材料,案子的轮廓立即变得清晰可见。
原来,根据美国联邦法律,雇主须要从其雇员工资中按季扣除其社会及医疗保险和联邦个人所得税,并交与国内税务署(IRS)。Lubetzky先生曾受雇于一家公司,并曾担任公司要职,其职责就包括代联邦政府扣缴这笔通常称之为信托基金税(trust fund taxes)的款项。涉及的时间段,原告诉状提到的,是1996年7月1日至1997年3月31日的三个季度,还有1997年的最后一个季度。不过,这些正是争议所在。1999年10月25日,Lubetzky先生就上述1997年最后一个季度的税额,向国内税务署支付了一笔2897.42美元的款项,但同时填报和提交“表843”,要求国内税务署返还他刚支付的这笔款项。国内税务署拒绝了这一要求。Lubetzky先生认为,基于代扣缴税责任而对他课以 “信托基金财产收回罚金”(a Trust Fund Recovery Penalty)实属不当,因为他既无此项职责,亦非相关法律所指的“有意为之”(willful)。为此,他要求法院判决:1,取消国内税务署对他的课罚,返还上述款项并法定利息;2,由被告方支付其律师费及因此项诉讼产生的各项开支;3,法院认为适当的任何及所有其他救济。最后,原告要求有陪审团的审判。
针对Lubetzky先生的主张,联邦政府方面的律师逐条予以答辩,并提出反诉。对于原告诉状中非关要害的种种陈述,被告方大抵都以“无充分了解以信其为真”作答,对其中之争点则明确予以否认。这其中,除去若干系争事实,最重要的便是1,坚执原告系对扣缴税款负有责任者之见;2,不认为国内税务署之课罚决定有错;因此3,否认原告有权要求返还其所支付之款项(据被告方所述,那笔款项的数额是729.76美元,而非原告诉状中说的2897.42 美元)。不过,最要命还不是这些,而是答辩状最后提出的对原告Lubetzky先生的反诉。这项反诉的主要内容如下:
1999年9月27日,受财政部长委派之官员,根据《美国法典》标题26第6672条,对Lubetzky先生课以信托基金财产收回罚金,计美元78239.45(相当于应扣缴而未缴之款项)。这项处罚是基于确信,Lubetzky先生于1996年第2、3、4季度以及1997年全年四个季度,系上引法条所规定的有意不履行对其所任职公司内信托基金税款收缴之责的责任人。为此,财政部官员发出课罚通知书,要求Lubetzky先生支付该款项,但遭其拒绝。此刻,政府律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Lubetzky先生支付这78239.45美元,以及自当日至今的法定利息等。
除原被告双方诉状之外,J给我的材料里还有一份“审前决议”,一份需要陪审团裁定的“特别问题”,还有一份陪审团候选名单。
“审前决议”是本案主审法官召集诉讼双方当事人律师,召开所谓审前预备会议商定,由法官亲自签发。决议内容包括审判日期及时段,陪审团人数,以及规定双方律师提出供陪审团裁决之问题的日期,需要在法庭上审理的问题以及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呈堂证物和证据的规定,证人名单,以及需要双方律师审前及开庭首日提交的摘要等文件。
阅读这些法庭材料,对文书格式印象最深。比如原告诉状,A4纸6页,双倍行距,逐条开列事实和主张,计24条。被告之答辩状则于此24 条之下,逐条作答。如此,则案件涉及事实及主张,以及所有系争之点,一目了然。又比如“审前决议”,短短3页,就把法庭上要处理的问题及原被告双方责任界定得清楚明白。还有那份由双方律师共同商议拟定的交由陪审团裁定的“问题”,那些问题环环相扣,只需以“是”或“否”的回答来确定案件事实。有了这些准备,后面的审判就可以顺利进行。显然,这里还有更重要的东西,那就是诉讼程序,这是一套精心设计的程序,确保审判过程公开、透明,同时不失其效率。
麻省联邦地区法院设在波士顿城内,与联邦第一上诉法院同在一座宏伟建筑内。建筑呈扇形,扇形的一面是高大的玻璃幕墙,正对着波士顿港湾。建筑的另外两面由花岗岩石和红砖砌成,线条笔直,棱角分明,外墙上镌刻有美国历史上著名法官的语录,观之令人心生肃穆。法院入口就在这面。建筑内里的设计大气而不乏细节,颇具匠心。给人印象最深的还是那面玻璃幕墙。它一面挑空,拔地而起,与各楼层回廊相对,因此,人们无论在大楼的哪一层,都不至错过波士顿港湾的美丽景致。实际上,这栋既富现代气息又具古典韵味的建筑,是波士顿地方的一处景点,参观者络绎不绝。楼内有很好的餐厅,对法官、当事人和参访者一视同仁,供应美食。
联邦地区法院在联邦法院系统内的位置,可比之于州地方法院在州法院系统内的位置,然而,无论法院的重要性,还是法官地位,前者都远非后者可比。这里的法庭,无论大小,都庄严肃穆,不像议事厅,也没有乱糟糟的场面。所有人都正装出席,法庭秩序井然。案件公开审理,对公众开放。参访者可随意选取有兴趣的案件旁听。不过实际上,对普通人来说,法庭程序枯燥无味,除非涉及特殊人物或事件,一般案件审理,进出法庭的,不是当事人及其律师、亲友,就是相关证人。像 Lubetzky先生的案子,就没什么人感兴趣。开庭凡3日,坐在听众席上的,除了Lubetzky先生本人,就只有我一人了。
像州地方法院一样,联邦地区法院开庭也是由一名独任法官主持,不同的是,联邦地区法院法官配有两名助理,一名速记员。法官助理照例来自法学院应届毕业生,而能出任法官助理的人,通常为其同辈中的姣姣者。J的搭档是一位女性,法官Rya W. Zobel本人也是女性。速记员为男性,秃顶,戴深度近视镜。两个助理坐在法官一侧,他的位置却是在高台之下。将近3天的时间,他就在那个位置上,埋首记录,一言不发,纹丝不动,有如泥塑。不知为什么,他让我想到狄更斯笔下的法庭书吏。我猜想,他在这里服务的年头一定长过端坐上面的法官。
开庭第一日最重要之事,是要从30人的陪审团名单里,选出本案的8名陪审员。这30名候选者是由本地居民中随机选取,其职业五花八门,有商人、会计、地产评估人、广告业者、教师、经理人、飞机技师、船员、软件工程师、卡车司机、网页设计师、厨师、警官、护士,还有退休者和失业者。甄选陪审员颇费时间,法官先介绍案情,说明甄选程序。接下来的提问涉及每一个人,为的是确保被选者不会因为个人经历、社会关系或对事物的特定看法而不能在履行其职责时保持公正。律师为各自当事人利益计,都希望把可能做出对己方不利裁定的陪审员排除出去,他们甚至有机会无须提出理由而拒绝某个不合其意的陪审员。
选出陪审团之后,庭审便进入正题。先是双方陈述,然后是询问证人。第一个证人就是Lubetzky先生本人,对他的询问进行了两轮,延续到第二天。其他几名证人也都是原告方面的,包括那间公司的会计师,还有曾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律师作证时提及“顾客特权”,承认“顾客特权”与否,影响到他是否回答涉及他与原告之间一次谈话内容的某个问题。有好一阵,审理程序就停在这个节点上。法官向陪审团解释什么是“顾客特权”,其与本案的关联何在。之后,法官要求两造律师提出意见。讨论的结果,是同意该证人回答问题。于是,法官又向陪审团解释,指出律师作证时不受“顾客特权”约束的两种情况,比如,当事人和律师的谈话发生在律师辞去代理人职务之后,或者,当事人谈话时是以个人身份,而非代表公司。庭审第二天终了,证据出示和证人询问的工作全部完成了。
第3天早晨,法官先用半小时时间和两造律师讨论将要向陪审团指示的内容。主要问题有二:一是关于法律所谓“责任人”(responsible person)的概念;二是对“有意”不履行(willfully fails to)的解释。接下来,法官向陪审团重述案情要点。之后,两造律师分别陈词,作最后陈述。在陪审团退庭商讨裁决意见之前,法官有一段详尽而重要的指示,其内容包括:案情简述;对陪审团“权力”的说明;详述“证据”问题,集中于本案中需要考虑的各点,如本案的证据(什么是证据,什么不是),考量之一般原则(自由取舍,由已知事实出发,不得臆测等);解释“举证”的意义,比如在本案中,举证为原告方的义务,其中涉及的复杂情形。又比如证据权衡规则,持平即为举证失败等;最后是对需要陪审团决定之问题的详细说明。问题并不复杂,归结起来其实只有一个:那就是本案原告,Lubetzky先生,在某一特定时间段,是否对国家负有扣缴员工税款之责。不过,要根据法律的标准,并且在权衡全部证据的基础上回答“是”或“否”,也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事实上,尽管之前已有法官的详细解释和指示,陪审团在商议过程中还是遇到问题,要向法官提出,法官则与律师商议后答复。
中午时分,陪审团作出了对本案的裁决。他们认定的事实对原告不利,Lubetzky先生败诉了。这意味着,他要向国内税务署支付超过9万美元的款项。
闭庭之后,我随J去到“后台”,法官的办公室,那里的气氛轻松随和。让我没想到的是,被告方律师及其助手,两个初出茅庐的年轻人,也去了那里。他们赢了案子,兴奋异常,因此来向法官和法官助理们表示感谢。我不知道这种情形是否为例外,但我知道,律师,法官,还有像J那样刚走出法学院的法官助理,同属于一个职业群体,他们不只是有共同的语言,他们的角色也可以互换。今天这位年轻律师,还有像J这样即将入法学院执教的法官助理,明天也可能坐在法官席上问案。职业内的这种流动性,表现在法庭上,则是职业法律人不同角色之间密切无间的合作。
美国的诉讼制度,无论民事刑事,均采所谓对抗制:两造相争,各显其能,地位要平等。法官高高在上,却只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一是要保证对抗双方谨遵游戏规则,再就是保证法律的公平适用。据此设计,法官角色为被动的。不过,法官之重要性并不因此而稍减。据我在法庭所见,法官之无为并非放任,其对有争议问题的裁示,对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案情的重述,还有对陪审团所做的法律指示,不但对审理过程,而且对诉讼结果,均有深切影响。易言之,法官实为法庭之掌控者,也因为如此,法官个人的法律知识,职业素养,还有法庭经验和技巧等,都是影响审判质量的重要因素。
法官之外,当日法庭上的重要角色,还有律师和陪审团。与守持中立的法官不同,律师代表当事人,各为其委托人利益而动。在对抗式诉讼制度中,其角色最活跃。尽管最终,案件事实由陪审团裁断,法律适用权在法官,但事实的证明之责却是在律师身上,而法律问题,无论程序的、实体的,也要在律师参与下确定和解决。这些角色间的互动与配合,在当日的法庭活动中都有很好展现,而陪审团的“在场”,给我印象尤深。
陪审团的责任是确定案件事实,但我们知道,法律所谓事实全靠证据建立,因此,其确定也取决于证据规则。而现代法律又高度专门化,其中各种人为区分及其细微含义,远非没有受过训练的普通人所能了解。因此,在有陪审团的审判里,如何连接专业知识与常识,并在二者之间建立平衡,就是一件至为紧要之事。实际上,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包括证据的呈示,律师的论辩,问题的形成,法官和律师各自的角色等等,都是围绕这一目标来设计的。
把民众引入诉讼程序,让和当事人一样的普通公民去裁断案件事实,既可提高法律的正当性,也有助于降低法律精英化所带来的危险。反过来,履行陪审职责也是一种极佳的公民训练,这种制度除了培养公民的责任感和参与意识,更有助于养成其理性思考、判断、讨论和作出决定的能力。而这些意识和能力,对于维续一个复杂的和利益多元的民主社会,乃是绝对必要的。就此而言,当日我在法庭上所见,就是一场浓缩的美国社会游戏:游戏中的不同角色,其利益、诉求和责任相异,但无论如何,各方都要依事先确定的规则,以公开、平等和理性的方式行事。在此过程中,表达、倾听、论辩、证明、权衡、反思和说服,便成为共同生活所必需的技艺。
原来以为,Lubetzky先生的案子到此为止。但在整理这篇文字的时候我却发现,当日的审判不过是一场漫长诉讼的开始。针对联邦地区法院的判决,Lubetzky先生要求法官做法律事项的判决,要么将此案重审。此请被法官驳回。于是,他便将案子上诉到联邦第一上诉法院。2004年,由3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书不长,但对相关法条及案例引证甚详。根据上诉法院3位法官的意见,本案中,Lubetzky先生未能履行其扣缴税责任虽然有其苦衷,但却不是一个有效的抗辩。据他们对相关法律的理解,一审判决判定其为“有意”不履行扣缴税责任之“责任人”并无不当,Lubetzky先生以证据不充分为由提出上诉,理由不成立。因此,维持原判。(判决书见
http://www.ca1.uscourts.gov /pdf.opinions/01-2357-01A.pdf)
二审判决仍不能令Lubetzky先生信服。他最后转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最高法院调卷复审。可惜,每年申请联邦最高法院复审的案子成千上万,获得受理的不足百分之二。Lubetzky先生的案子没有入大法官的法眼,申请被驳回了。(最高法院2004年年报有此记录,详见
http://www.supremecourt.gov/orders/journal /jnl04.pdf,又见
http://supreme.lp.findlaw.com/supreme_court/orders/2004 /112904pzor.html
,序号04-283)
“Highest court of the land”
Lubetzky 先生提交联邦最高法院的案子未获受理,不是因为他提交的法律文件不合规格,也不是因为他提出的理由于法无据,而是因为,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复审这件事本身,并不是诉讼当事人的一项权利。用英语说,Lubetzky先生提出的,不是appeal(上诉),而是petition(请求)。是不是受理其案件,完全由联邦最高法院自行酌定,它甚至无需就此说明理由。这个联邦最高法院虽名法院,实在是个极特殊的机构。
美国为联邦体制,其法律亦分联邦与州两大系统,且州分五十,互不相属,法律各不相同。虽然,美国法仍具高度的统一性。此种多样之统一的维续,端赖一部美国联邦宪法,而宪法之所以能够发挥这一作用,又与联邦最高法院的存在密不可分。此二者关系至为密切,也极为特殊。
实际上,联邦最高法院本身就是宪法第3条规定的产物,也是唯一由宪法直接创立的法院,其废立不受国会立法左右。而其最显赫的职能,司法审查,尤其是违宪审查,又是维护宪法权威,令宪法保持活力,与时俱进,有效应对不同时代不同问题的法宝。美国以宪法立国,以法律治国,联邦最高法院实为其枢纽。回顾美国 200年历史,这个国家所有重大问题的提出和解决,无不留下联邦最高法院活动的印记,美国人的生活,无论个人的、社会的,直接或间接地为其判决所形塑,甚至可以说,这个国家就是由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例所造就。
联邦最高法院位尊如此,有时难免成为万众瞩目之所,但其行事风格通常低调保守,不事张扬。这符合司法权的性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中,司法排在最末,因为其规模最小,权力最微。最高法院殿堂之上,既无国会山的众声喧哗,也没有白宫的逼人势焰。而且,即使是对最重大纷争的裁断,亦属事后补救,更非其主动为之。此外还有一点,在美国,无论总统、议员,均系民选,皆有任期,但是联邦最高法院诸公却由任命产生,而且一经任命即终身任职(根据美国宪法,联邦法院法官均为终身制)。这样的“出身”,也让大法官们刻意回避公众,以致其行事带有几分神秘色彩。意味深长的是,就是这样绝少在公众面前露面的身着黑袍的一小群人,竟然可以“违宪”之名,让国会通过、总统签署的代表民意的法律丧失其效力。这种权力制衡的制度设计极富深意。
说美国政治的三权分立、权力制衡是一种制度设计,这当然不错,但是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守护神地位却不是出自宪法。实际上,美国联邦宪法对总统、国会各自权限等规定甚详,讲到最高法院却只有寥寥数语。联邦最高法院最重要的权柄,违宪审查权,就不是出自宪法,而是历代大法官以其智慧、热诚和意志于实践中创立,并获得承认而牢固确立。这其中,最具里程碑意义的就是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在该案中,首席大法官马歇尔的判决在确立宪法至上地位的同时,也创立了联邦最高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先例。那是美国宪法的草创时期,也是联邦最高法院艰难创业的时期。其时,最高法院既无显赫地位,大法官也没有令人崇敬的光环。最初由华盛顿任命的6位大法官,竟有一位拒绝,一位不到任。最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在其建院百多年的时间里,与国会和总统鼎足而立的联邦最高法院,居然没有自己的“居所”,只能屈居于国会大厦的某个不易寻觅的角落。
初次走近联邦最高法院是在1999 年,农历惊蛰日,那也是我首次往访华盛顿市。时逢周末,午后温暖如春,游人如织。蓝天白云之下,波托马克河碧波荡漾。我们就从河东岸的林肯纪念堂开始,漫步而西,一路游览。这一片狭长区域,也是美国国家名物的集中地,联邦最高法院在轴线尽头,国会大厦东侧。这座1935年落成的大厦,是一座古典风格的白色大理石建筑,方正,典雅,庄重,高贵有如神庙。建筑面西,高耸于带有广场的石阶之上,石阶两侧的大理石塑像,左手是“正义之思” (Contemplation of Justice)的女性,右边是“法之威权”(Authority of Law)的男性;门前矗立着16根科林斯圆柱,门楣上大书司法平等格言:Equal Justice Under Law,上方的三角楣饰为一组浮雕,以象征权威、自由、秩序的人物居中,两边是对这座建筑有重大贡献的人物形象,其中就有写下不朽判词的马歇尔大法官。
再访联邦最高法院,是在一年之后。那次去华盛顿市商讨一个研究项目,时在农历3月15,谷雨前一日,城市道路两旁,万紫千红,花开正盛。中午到Cosmos 俱乐部,边吃边谈,两点多谈完,即与B转去最高法院。其时,B在大法官助理任上,他原想为我安排一次庭审观摩机会,但当天并非开庭日,只好作罢。在联邦最高法院听审的机会,远不像在其他法院那么易得,虽然这里也适用审判公开的原则,但联邦最高法院毕竟只此一所,其功能也是独一无二,因此,留于公众的名额总是不够。尽管如此,有B这样的向导领着参观最高法院,这样的机会也属难得。
联邦最高法院开庭期,为每年十月到第二年六月。在此期间,整栋建筑不向观光者开放。即使在其休庭期间来此参访,也只限于大厅和大厅以下的一些指定区域。但和B一起,我却享有特权,通行无阻,甚至可以进入大法官的办公室。
从地面始算,最高法院大楼共有5层。从正面的西大门进去,已经是二楼。法院内一些有重要功能的房间:大厅,法庭,会议室,还有大法官们的办公室(一位除外),都在这一层。大厅走廊高大宽敞,墙壁及地面皆以大理石装饰,两边排列着历届首席大法官半身塑像,堂皇而具装饰性。比之大厅,法庭更像是一座剧场。舞台以红色天鹅绒帐幔和象牙黄大理石圆柱为背景,深胡桃木色的法官席上,9把黑背靠椅一字排开。首席大法官座位居中,余者按资历深浅左右分列。法庭正面圆柱上方,为金色大理石中楣,上有古今伟大法家浮雕,这些人物,加上对面墙上(北墙中楣)的一组,共有18位,包括古巴比伦的汉漠拉比王,《圣经》人物摩西和所罗门,古希腊立法者梭伦,中国古代有“素王”之名的孔子,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伊斯兰先知穆罕默德,中古查理曼大帝,《大宪章》签署者约翰国王,近代国际法奠基人格劳秀斯,《英国法释义》作者布莱克斯通,最后,排在曾经叱咤风云的拿破仑前面的,还有联邦最高法院第四任首席大法官,也是群像中唯一的职业法官,约翰??马歇尔。
有细心的观察者注意到,浮雕上,摩西飘飘美髯,将他手中《十诫》(实际只有其中世俗性的六诫)上的字句弄得模糊不清,以至“汝不得偷窃”一句,只剩下“偷窃”一词。同样情况也见于另外两个诫条,结果,人们看到的只是“杀人”和“犯奸”。浮雕人物也曾引发争议。1997年,全美最大的穆斯林公民自由促进组织,美-伊(斯兰)关系委员会(CAIR),要求把穆罕默德像从浮雕中移除,理由是伊斯兰反对以艺术表现形式刻画穆罕默德,而且,浮雕中先知的佩剑形象,适足强化穆斯林系不宽容的征服者的陈旧偏见。时任首席大法官的William Rehnquist拒绝了这一要求。因为,在他看来,这件作品不过是要确认其法律史上的重要性,而非一种偶像崇拜。不过,最高法院的旅游者材料上后来增加了一条脚注,说这是雕塑家荣耀穆罕默德之举。
无论如何,这个有24根圆柱支撑,并为古今伟大立法者和先知们环绕的法庭,也是联邦最高法院唯一的法庭,庄严宏大,气象万千,实在不同凡响。但并不是所有人都很享受在大法官席上就座的感觉。1941-1946年在任的首席大法官Harlan Fiske Stone就抱怨说这“简直就是夸张的自命不凡,……完全不适合像最高法院这样一群安静的老人”。( “老人”,Stone用的是old boys一词,因直到那时为止尚无女性出任大法官)另一位大法官说,他觉得法庭就像是 “埃及卡尔纳克神殿上的九只黑色甲虫”。还有一位大法官的评论说,如此的浮华虚饰像是表明,大法官们应当骑着大象入场。
比较大厅和法庭,同层的大法官会议室可算是朴实无华,不过其装饰依然考究:四壁是高高的镶嵌式胡桃木墙围,凸起的边框饰以金边,四面排列着装饰性的立柱,柱头雕花饰金,柱头上方的中楣仍为胡桃木色,与接近棚顶部分的金色雕饰恰成对照。房间正中有一支古典式伞形吊灯,其下摆放了桌椅,周遭墙壁悬挂了大法官的油画肖像。这里是大法官们闭门讨论案件的地方。在所有涉及最高法院的活动中,大法官闭门会议最重要,也最具神秘色彩。开会时,除9名大法官外,任何人不得入内。所有提交联邦最高法院请求复审的案件,是否受理,以及受理之后如何定案,最后的决定都在这里做出。遇有争议案件,大法官们意见不一,只能投票决定,投得多数的一方撰写法庭判决,少数一方也可写出“异议”,同意多数意见但理据不同者还可写出“附议”。这种竞争的、论辩的、说服的意见形成过程引人入胜,由此而产生的法庭判决往往是内容宏富的长篇大论,极具魅力。
在二层,B带我参观了S大法官的办公室,B就是这位大法官的法律助理。出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之前,S做过律师、州的检察官和法官。1990年,他由布什总统提名,担任联邦第一上诉法院法官,不数月后,又被任命为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大法官任命,向来是美国政治生活中党派必争之事,共和党总统提名“保守派”大法官,民主党总统提名“自由派”大法官。S由布什总统提名,自然应该是“保守派”的。事实上,S被提名后,全国有色人种协进会(NAACP)即号召其50万名会员给参议员写信,要求他们投票反对批准这一提名。而在参院就此提名举行批准听证会当日,全美妇女组织(NOW)更在会场外举行集会表示反对。不过在就任之后,S大法官的表现,总体而言,却是“自由派”的,这令当初支持他的共和党人大为失望和不满,他们对以后的大法官人选提名也因此变得更加审慎甚至苛刻。这件事表明了美国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复杂关系,也表明了联邦最高法院置身于司法与政治之间的微妙性质。
与另外8位大法官不同,S大法官系单身(《华盛顿邮报》曾把他列入当地十个最可心的单身汉之列),而且,虽然论年龄,论资历,S在9位大法官里只能排在中间,但其生活习惯却很老派。比如,他不用电子邮件,没有手机,也不用留音电话,甚至,他写东西还用钢笔。在S大法官的办公室,我注意到墙上有一幅镶了框的U-Haul招贴画。这让我感到好奇。U-Haul是一家搬家和仓储租赁公司,在美国,差不多到处都能看到U-Haul的搬家车辆,最典型的是那种上面大书U-HAUL的红白相间的中型货车。美国人生活流动性大,搬家是常事。但和我们习惯的方式不同,美国人搬家经常不是请搬家公司代劳,而是从搬家公司租车自己搬。B告诉我,S大法官来华盛顿上任,就是租了U-Haul的车自己开来的,他也因此为联邦政府省了一笔搬家费。U-Haul公司感谢其惠顾,就送了这幅招贴画给他。据说,在联邦最高法院任上,每逢夏季,S大法官会自行驾车回他在新罕布什尔州的农场。他喜欢爬山。房舍修缮之事,他也都自己动手。早先曾听一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任职的朋友讲,他随团参访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与大法官们见面,其中一位大法官开玩笑说,他拥有美国27分之一的权力。但谁能在S大法官身上看到这种权力呢?就在我参观S大法官办公室的这一年,联邦最高法院卷入了布什和戈尔的选票计票之争,并在万众瞩目之下做出了有利于布什的判决。在这一过程里,最高法院内外的意识形态之争,显现得淋漓尽致。据说,S大法官对此极度失望,他因此萌生去意,并最终在2009年宣布退休,告老还乡。
那天,B引我去看的最后一个地方,是位于大楼五层的体育馆。那里有一个标准的篮球场。B告诉我,某大法官酷爱篮球,虽已年过六旬,但还经常跟年轻的法律助理们在球场上厮杀。此外,他还告诉我,这片建在最高法院大厦顶层的球场,有一个和这个机构完全一样的响当当的名号:Highest court of the land。(英语中,court一词二义,既是法院,也是球场,因此,这句话也可读作“联邦最高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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