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07年政府间会议的附加声明,“欧盟条约以及欧盟在条约基础上采用的法律就成员国法律而言具有优先性(primacy)”。鉴于法律体系的统一性、欧盟法律的统一解释要求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同样适用首要性原则。欧盟依照同一个目标和原则,建立一个单一的机构体系,欧盟享有和行使独立的权能,依照《欧洲联盟条约》(Lisbon)第24条的规定,成员国应该积极且毫无保留地本着忠诚和共同稳固原则在欧盟对外和安全领域遵从欧盟的行动,同时避免做任何影响欧盟利益或减损欧盟对外关系有效连贯性的行为。《欧洲联盟条约》(Lisbon)第28条规定成员国应在其采取的立场和执行的行动中贯彻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的决议。可见,在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领域,成员国的国家主权受到了限制。但是由于欧盟法院在该领域缺乏管辖权,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在成员国法院或裁判机构的统一解释就存在问题。
总之,《里斯本条约》从法律属性上明确赋予了欧盟以独立的国际法律人格;从体系上废除了原有条约三大支柱的分类,统一规定欧盟对外政策的宗旨和目标;从机构设置上增设了欧洲理事会主席、欧盟外交与安全政策高级代表和欧盟对外行动署。这些举措对于增强欧盟对外政策的一致性和强化欧盟对外行动能力,完善和发展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法律机制都产生了重要影响。但《里斯本条约》并没有为欧盟一体化画上圆满的句号,它只是《欧盟宪法条约》搁浅时所采取的一个过渡且无奈的举措。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在欧盟的对外政策中仍是薄弱的环节。其理由在于虽然欧洲一体化的原本目的是政治性的,但是其手段却是经济性的,并且手段逐渐侵蚀了目的。成熟联邦的典型特征是:以外交政策、国防等方面的“高政治”(highpolitics)为起点,之后才会延伸到基础设施建设、部门干预等“低政治”领域。美国就是遵循这一道路,但是欧盟的实践恰恰相反。欧洲经济一体化的“低政治”先行;“高政治”则随后进行。欧洲煤钢共同体即以“低政治的”部门干预为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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