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认为能够通过效率和效力测试的警察队伍将获得公众的广泛支持,但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因为警察或内政部所理解的效率和效力与公众的理解是否一致还是个问题,警察据此提出的合法性主张是得到加强还是受到削弱也值得商榷。批评者认为,能够使警务获得合法性的理想体制应该是,由选举产生的警察委员会发布政策指导,从法律上约束警察,社区磋商机制却是这种体制或类似体制的替代品,是一种“清谈俱乐部”式的骗局,参与其中等于使骗局持久化。咨询委员会没有权利亦不能正式要求警察接受问责,其存在不仅未能从法律上改变任何事情,反而提供了一种问责假象。一些观察家指出,咨询委员会往往沦为警方的傀儡,成为分散社会控制的工具。委员会的议事日程充斥着警察提议的活动,包括参观警局、聆听警方专业人士的说明解释、查阅警察提供的统计数据等;其成员往往更加认同警察对很多问题的看法,成为警察搜集情报的“线人”。由于警察服务的日益专业化和中央化,警察用于联络社区的时间相对很少,联络的质量与影响也无法确定。另外,磋商机制也漠视了地方的灵活性。英国当时很多警察委员会的辖区既包括大的城市集中区,也包括广阔的乡村偏远地区。要适应地方特点,就应该存在差异显著的各种磋商模式,但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英国41个地方行政区的大多数警察委员会不仅采纳了大体按照内政部建议的原则而设立的磋商机制,而且几乎都是强行、统一地加以推行。
磋商机制的建立也带来很多难以回答的问题。例如,警察对地方需求和期望作出更加积极的回应是否可取?应该看到,虽然警察服务从总体上说无疑体现了公共利益,但对具体的个人、团体或机构而言,却多少具有一种“排他性”:警察增加在某地的巡逻可能意味着不能在别处执勤;警察把时间花在向住户提供家庭安全方面的建议可能会意味着减少对其他领域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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