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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62046912
  • 作      者:
    袁钢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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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袁钢男,1979年生,安徽合肥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教研室主任、人权研究院兼职副教授、欧盟法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专著《权利回归:国家人权机构研究》,合译《法律伦理教程》(导读本)、《完善法学教育》,参编《比较法学专题研究》、《地方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问题研究》、《全球化条件下的法治国家》、《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笔谈》和《公证与律师制度》等二十余部教材、著作。在《法学》、《法学杂志》、《欧洲研究》、《中国行政管理》、《中国法学教育研究》等报纸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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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欧盟让·莫内项目丛书: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研究》的研究属于规范和监督权力的范畴,而重点是对于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一般可以从两个角度或层面实施:一是通过国家,即“以权力规范和监督权力”,如司法监督和行政监察,就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二是通过人民群众,即“以权利规范和监督权力”,如人民信访和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却是直接代表或反映民意的权利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无数的历史事实还证明,单纯以权力或单纯以权利来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运行都有欠缺:以包括司法监督和行政监察在内的其他国家权力来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虽然具有国家强制性,对于及时处理和纠正权力行使中的违法行为很有效,但是对这种制约权力的权力也还需要制约,因此可能形成无穷无尽的权力制约链条。以包括人民信访和舆论监督在内的其他人民群众的权利来规范和监督行政权力,享有权利的一方往往处于劣势地位,所以原本处于制约地位的权利,反而常常被权力所制约。同时,由于权利制约缺乏国家强制力,不能直接产生法律效力,这就很容易造成这样的情形:明知权力的行使违反法律,享有权利的一方也无能为力。因此,必须将“以权力规范和监督权力”与“以权利规范和监督权力”结合起来,才能从根本上遏制行政权力运行可能产生的腐败和专横。《欧盟让·莫内项目丛书: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研究》所研究的监察专员制度正是这两者的基础和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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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还有一点应当注意,瑞典监察专员在瑞典的两个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中也扮演着特殊的检控官的角色,其中刑事程序可以针对任何法官。当一个政府部长被控违反刑法时,监察专员也扮演相同的角色。实际上,这种指控并没有发生过。
  (4)瑞典的其他监察专员
  在瑞典还出现了很多其他监察专员,例如平等待遇监察专员、保护儿童监察专员、反歧视监察专员、保护消费者监察专员、保护残疾人监察专员和保护同性恋者监察专员等。这些监察专员不是议会监察专员,他们在一定程度上是属于政府的。
  这些新型的监察专员没有传统议会监察专员的权力,并且大多数只是关涉某个领域的公共信息机构,而不是一个真正的监督机构。特别是儿童监察专员,几乎没有正式的权力,但在不同的公共关系运动中代表儿童取得了不少胜利。同时也应当注意到,这些监察专员的活动不仅涉及公共行政机构,也涉及私人一方(比如雇员、商店老板等)。
  这一发展有可能带来的一个问题是监察专员制度的“膨胀”。那么多的监察专员,各自有不同的任务和权力,有些属于议会,而有些属于政府,公民们会对向谁求助感到手足无措。各个不同监察专员的工作领域之间的界限也是模糊的:反歧视、平等、帮助残疾人、帮助同性恋者这几大领域都紧密相关。
  另一种对这些“次要的”监察专员的担忧是他们不像议会监察专员那样独立。这些监察专员都属于政府机构,这就意味着政府可以挑选或者替换他们,只要政府自己觉得合适,并且还可以控制他们的经费预算。这种政府和监察专员之间的密切联系不利于保障监察专员的形象。
  一个根本性的建议是把这些监察专员都置于议会之下,就像议会监察专员一样。这显然会消除那种对监察专员独立性的质疑,并且能宣示这些监察专员是人民的监察专员而不是政府的。监察专员的数量也需要根本的缩减。这些监察专员大多数处理的都是弱势群体、少数民族或被歧视者的问题。通常,如果不是频繁发生,这些范围往往都是重叠的。弱势群体和少数民族是被歧视的典型群体。因此,这些监察专员应当被整合成一个反对歧视的监察专员机构。
  这种合并将会产生一个崭新而强大的反歧视监察专员,有权审查现在的反歧视监察专员、平等待遇监察专员、保护残疾人监察专员、保护儿童监察专员、保护同性恋者监察专员、保护消费者监察专员所处理的所有事务。当然有人会说,即便做这样的权力划分也是无益的,这些事务都应该由议会监察专员来做。这诚然是一种主张,然而,以上监察专员的工作(很大程度上是审查私人部门)与议会监察专员的工作(即审查和监督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着明显区别,而且也需要这样一个新的监察专员来形成两个不同的机制。在有些情况下(比如起诉公共机构的歧视行为),这两种监察专员机制的范围可能会发生交叉,然而这仅仅意味着两者都有权审查。无论如何,这种情形都比现在监察专员的混乱状况好得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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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欧盟让·莫内项目丛书》总序
序:权力的监督与监督的权利
导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意义
三、研究思路

第一编 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形成性
第一章 监察专员制度的概述
一、监察专员制度的基本理论
(一)监察专员的语词分析
(二)监察专员的概念界定
(三)监察专员的理论基础
二、监察专员制度的产生发展
(一)监察专员制度的产生
(二)监察专员制度的类型
(三)人权监察专员
三、监察专员制度的比较研究
(一)监察专员制度的比较研究:以北欧四国监察专员为例
(二)监察专员制度的共同特征
第二章 欧盟监察专员的产生
一、请愿委员会
(一)法律依据、制度目的和基本原则
(二)运作程序
二、《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欧洲公民权
(一)法律依据
(二)制度背景
三、《里斯本条约》下的欧盟监察专员制度
(一)《欧盟宪法条约》制定中的建议
(二)《欧盟宪法条约》的变化
(三)《里斯本条约》的变化
第三章 欧盟监察专员的组织
一、欧盟监察专员的立法体系
(一)基础条约
(二)法律规定
二、欧盟监察专员的任免
(一)任职资格和选任程序
(二)履行职责和离职程序
三、欧盟监察专员的办事机构
(一)基本规定
(二)机构现状

第二编 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适宜性
第四章 欧盟监察专员的职权
一、欧盟监察专员的职权范围
(一)申诉范围
……
第三编 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有效性
第四编 欧盟监察专员制度的借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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