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网站公布的数据,国务院在2013年共制定行政法规17部。其中涉及行政法规清理的有2部,分别是《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8月1日)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年12月19日)。
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每个月报送国务院备案的规章情况统计,2013年我国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共543部,国务院部门规章134部。其中,涉及行政立法本身的共34部,其内容主要包括:(1)与行政立法相关的制度建设,有10部;(2)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19部;(3)国务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有5部。
就行政立法本身的制度建设而言,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吉林省、吉林市等8个省市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加以规范;中国保监会对其原有的《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同时,据不完全统计,河北省、宁波市、昆明市以及中国保监会、财政部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规定。这些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规章制定程序制度,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评估制度,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制度。此外,有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在2013年出台了有关规章翻译审定方面的制度,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指导的文件,并对规范性文件检索系统进行了建设。
2013年,国务院对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特别提出了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要求。《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的通知》(2013年9月19日)要求,地方政府、国务院各部门应当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纠正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情况,同时要求各省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在12月底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中央编办。虽然该文件的发布旨在纠正行政许可在设定、实施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和规定,但从客观上引发了我国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活动。从数量上看,2013年,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对行政法规进行清理的文件有2部;在全国范围内,以规章的形式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有23部(19部地方政府规章,4部国务院部门规章)。此外,还有一些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或提出了清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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