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系列发展报告: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与发展报告2013》:
2.2.2 适度调整社会福利的水平
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以前,我国的社会福利是指民政部门代表国家提供的针对弱势老人、残疾人、孤儿和优抚对象的收入和服务保障,保障标准是其基本生活。相应地,我国社会福利事业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生产企业,目的是帮助残疾人和优抚人员解决生活和就业困难问题;二是民政部门兴办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如敬老院、孤儿院、精神病人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等,福利对象主要为丧失自谋生计能力的“三无”人员、残障人士和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病残人士,社会福利机构为其所提供的福利,仅限于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或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
一方面,最低标准的社会福利仅能从治标的层面帮助社会福利对象暂时缓解困境,使社会福利对象的生存状态始终在低水平徘徊,无法从根本上帮助福利对象摆脱困境、改善生存状况。另一方面,最低标准的社会福利仅仅面向社会上极贫极弱的“三无”人员及孤寡残疾人士等极少数社会成员,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社会成员则很难享受基本的社会福利服务。由此可见,提高社会福利水平,扩大社会福利服务受益面,由保障最低标准向追求社会质量转变,是社会福利社会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追求社会质量意味着:首先,人们必须有机会获得社会经济保障,以免于贫困和其他形式的物质剥夺,这就要求社会为其成员提供充分的就业、收入、教育、健康照顾、社会服务、公共卫生、个人安全等各种经济与社会保护。其次,社会必须尽可能地减小对其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社会排斥,并为其融人社会创造条件。再次,社会必须赋予其成员充分的自主性及一定的权能,以使其在急剧的社会变迁面前,有能力全面参与经济与社会生活。
在以追求社会质量为目标的社会福利体制下,一方面,弱势群体不仅可以得到社会经济保障,从而有效抵御社会风险、摆脱社会困境;另一方面,社会福利将尽可能惠及更多的有服务需要的社会成员,从而有效实现社会福利对象的公众化。
2.2.3 强化政府在社会福利中的责任
积极推动我国社会福利的发展,需要各级政府各尽职责。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加强政府公共服务的职能,强化政府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已经成为各界共识。政府的社会福利项目支出是否能够随着政府财政实力的增强而不断增加,也应成为衡量政府是否履行职责和社会是否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准。政府的主导性体现在制定政策、出台规划、资金投入等方面,这是我国农村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也是充分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设的前提。具体来说,需要在以下方面加强政府责任:
第一,应加大对民间社会福利机构的扶持、出台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并有效落实。做好社会福利部门与其他相关部门、相关单位的工作协调。争取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在规划、建设、税费减免、用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予以优惠,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
第二,加大公共财政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力度。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尤其是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逐步建立,我们相信各级政府对社会福利的投入必须逐步得到加强。不断完善中的社会福利项目,如生活保障和服务保障更是应该直接体现出政府的财政职能,对于“三无”老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政府必须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标准给予生活保障,并积极引导和帮助社会福利机构设立、社区养老设施兴办和居家养老的投入,并采取民办公助、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第三,加大监管力度、提升服务质量。尤其是要持续规范各类社会养老福利机构,不遗余力地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同时,也要积极预防侵害服务对象权益现象发生,真正去维护广大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良性互动局面。
2.2.4积极倡导多元化主体参与
福利的社会化是社会福利发展的趋势,也是福利水平提升的必由之路,而福利社会化的必然现象和辅助条件就是福利的多元化。福利多元化和福利社会化同是社会福利发展中重要和必要的过程,是社会福利发展趋势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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