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社会救助权的关系主体。社会救助权的权利主体是公民个人,享有接受救助给付的权益。社会救助权的义务主体是政府和国家,负有救济和援助贫困者的责任,包括社会救助的法律制度制定、经费筹集和事务负担的日常管理等。规范意义上,社会救助权是所有人平等享有的普惠式权利,但具体实践上,社会救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是处于贫困状态、遭受生存威胁的公民个人。
第二,社会救助权的基本内容。通常社会救助权触及贫困者生活的各个领域,包括生活救助、急难救助和灾害救助等方面。生活救助立足于贫困者的最低生活保障,是社会救助权的基本内容。生活救助的对象一般处于较长时期的贫困状态,且短期没有机会摆脱贫困,经过资格确认,就可享有相应的生活救助。生活救助除了在满足贫困者基本的生活需要之外,也可适当提供其他特殊项目的专项救助服务,如住房、教育、医疗等。突发情势中的临时性贫困者是急难救助对象,如流浪乞讨人员、患有重病而无力医治者和临时性失业者等。群体性临时贫困者是灾害救助对象,主要是由于遭受各种自然灾害而陷于贫困的人群。此外,社会救助权覆盖面大,救助方式具有多样化的网络结构,主要包括临时救助、定期救助和周期性救助,现金救助、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普通救助、类别救助和专项救助等。
第三,社会救助权的保障原则。社会救助权基本原则包括平等救助原则、有效救助原则、多元救助原则。平等救助是实现社会救助权的根本出发点,其包括两方面的内涵:一是形式上的平等,主要是指救助对象、救助手段等方面的一致性;二是实质上的平等,强调救助效果的相似性。有效救助是落实社会救助权必须遵循的基本方向。因为救助行动的危急性,社会救助必须起到解救危难、拯救生存的真实功效。有效救助包括:一是救助标准的合理化,合理的救助标准是实现有效救助的关键,必须做到适时、适地、适人,应与经济发展相适应;二是救助途径必须明确化、制度化,尽可能做到权责分明、应救尽救;三是救助领域的多样化。救助实践中,在不同领域和层面,以最适当的方式予以救助,有效地帮助贫困者从根本上摆脱贫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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