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网络警务的概念
(一)网络警务的含义
警务是人类个人和群体乃至国家和全球直接作用于安全保护方面的活动。从处于生物链中的原始人预防和制止其他动物侵害开始,到人类社会发展由氏族至国家乃至全球化的安全保护措施均是警务活动。警务在人类发展中与人类繁衍诸要素的吃住行同等重要,人们所说的安全第一、平安是福,讲到了要害,它既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人、一群人、一个单位、一个组织,直至一个地区、一个国家乃至全球都必须高度重视警务这一涉及生死存亡的大事。探索人类社会活动规律不难发现,人类的社会活动是伴随着人类生存和生产活动而产生的,一切人类社会活动都是有目的、有意义、有内容和有其具体的表现形式的。警务作为人类物质文明和社会精神文明活动的重要内容,以其特立独行的方式和功能在推动人类文明进步的过程中扮演者十分重要的角色。关于警务的含义,我们可以将其定义为:警务是在一定历史阶段产生、存在和发展的,是国家专门机构、特定社会组织和专门人员实施的,旨在预防、警报、察知乃至即时打击危害社会安全行为的专门活动。由于这种活动具有警示、警觉、警诫、警报、察知等特征,同时又由具体的事务构成,因此,人们习惯将其称为“警务”。现代意义上的警务,是专指警察机关及其他组织和成员依据国家政策、法律和法规,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与社会治安秩序的专门性事务活动。警务的价值就在于提供公共安全服务,实现社会公共安全危害的最小化。
基于上述分析,网络警务其实就是发生在互联网上的警务活动。如果用学术语言表述,可以将网络警务定义为:国家专门机构(如公安机关)、特定社会组织和专门人员通过互联网实施的,旨在预防、警报、察知乃至即时打击危害社会安全行为的专门活动过程。①网络警务的本质体现了警务活动本身所固有的根本属性,它是区别于其他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特质。警务是人类社会安全需求的集中表现,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创造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由此满足社会(组织或公民)对公共安全需要的活动过程。简言之,警务的本质就是集中反映国家、社会与公众之间在安全需求方面的关系。
(二)网络警务的本质
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具有行政和司法的双重属性,由此决定公安工作的本质是政治活动、社会活动、管理活动、执法活动和公共服务活动。因此。作为公安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网络警务的本质说到底是建立在法治、科技和人本基础上的公共管理与服务活动。全面理解网络警务的本质,需要特别强调四个要点:一是网络警务是一个历史现象,作为人类重要的社会活动之一,网络警务与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的发展密不可分,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内容和表现形式有所差异;二是网络警务活动的存在、运行和实施要有一定的依据和条件,国家法律法规、执政党的政策、政府的政令等构成网络警务活动存在和发展的重要基石,而以计算机、通信和互联网为载体的物质成为网络警务形成的重要条件;三是网络警务活动的要义在于履行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巩固执政党的统治地位,为社会和公民提供公共安全服务等,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统治阶级的意志将决定网络警务的具体职责范畴和价值取向,因此网络警务活动依然表现出鲜明的政治性;四是网络警务是国家意志的专门性活动集合,在具体内容上比较宽泛,在表现方式上手段多样化,在实施主体构成上多元化。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某些国家或地区的警察机构习惯上所称的“网络警事”、“网上办案”等,其本质与我们这里所说的网络警务并无二质。考察各国的网络警务不难发现,无论国家性质有何差异,网络警务活动基本上都是政府设立专门机构(主要是警察机关)或授权特定社会组织和人员在网上实施的旨在预防、警报、察知和即时打击网络上危害社会安全行为的专门性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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