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限制兼职是为避免公职人员与政府发生潜在的利益冲突。公职人员容易利用职务的影响取得各种兼职机会而获取额外报酬,对此加以约束是防止公职人员为了追求过高的额外收入,疏于履行公职,并避免因公职身份给政府造成不良的影响。
为了防止公职人员利用工作时间去“捞钱”,日本《国家公务员法》第101条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公务员应将工作时间及职务上的注意力全部集中于完成公务。第10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经营商业、工业、金融业以及有其他经营目的的私人企业(以下称为营利企业)或者其他团体的职员、顾问或者评议员,不得自己经营营利企业。第104条规定,公务员取得报酬,并兼任营利企业以外的事业团体的职员、顾问或者评议员,或者从事其他事业、业务的,需要取得内阁总理大臣及该职员所属部门负责人的许可。
美国《官员行为准则》规定,公务人员不得在一个历年内挣取兼职收入超过公职年薪收入的30010。1985年颁布的美国《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职做交易;国家公职人员不得在外兼任与其职责利益相冲突的工作或从事与其职责相冲突的事务,包括不得利用职权谋求工作;去职的政府官员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回原工作部门为别人从事游说活动,违反者将受到刑事处分。
新加坡《公务员指导手册》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官员兼职、买股票、投资,有特殊需要的,需征得主管领导的批准。公务员不允许私人经营企业和买卖,不许从事第二职业(兼职教学除外,但每周不超过6小时),不准直接或间接拥有私人企业、公司的股份或证券(公开上市的股票除外)。
英国相关法律规定,公务员利用非工作时间通过投资产生的股息、红利、房产租金收入等都被看成合法收入。但在工作时间内,公职人员不准经商,不准从事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任何营利活动。业余时在外兼职,应获得书面批准,不得与本职工作有冲突。在英国,警察是可以兼职的,但必须申报且兼职不得与警察职业有冲突。目前英国大概有8669名警察登记有兼职,大多数警察都是为了平衡日常生活收支而不得不做兼职。申报获得通过的兼职不能与警察公正地履行本职工作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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