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将电子废弃物分为两类,即电子废弃物和电子类危险废物。其定义为:“电子废弃物,是指废弃的电子电器产品、电子电气设备及其废弃零部件、元器件。包括工业生产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品;旧产品或设备翻新、再使用过程产生的报废品;消费者废弃的产品、设备;法律法规禁止生产或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的产品和设备;根据国家电子废弃物名录纳入电子废弃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电子类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电子废弃物。包括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等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电子电气设备等。”我国环保部门对于电子废弃物的详细分类还未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仅在2009年4月的《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分类(征求意见稿)》中对电子废弃物中的金属废料进行了分类。该标准基于电子废弃物初步拆解之后的产物,去掉可简单分离的不含金属组分的塑料、橡胶、复合材料等废物废件,综合考虑金属废物废件的形态、装配结构和金属组分,将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料废件分为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基础组件、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机械组件、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电子组件、电子废弃物中金属废零件、电子废弃物中其他金属废料废件5类。有学者[9]提出根据电子废弃物来源将其分为两类:第一类是指经过使用而报废或淘汰的各类家电及其他电子产品,包括废电脑、废通信器材、废电子元器件、废家电、废电池等;第二类是指在电子产品(包括电子元器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次品、边角料以及所用各类材料的报废品等废弃物,这类废弃物主要产生于电子信息特色产业基地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相关企业。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