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自然灾害,人们都会联想到洪水、台风、地震等各种灾害现象,似乎都能够明白它的含义。但是,要为“自然灾害”下一个确切的定义,却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自然灾害是灾害的一种类型。纵观人类的历史可以看出,灾害的发生原因主要有两类:一是自然变异;二是人为影响。其表现形式也有两种,即自然态灾害和人为态灾害。因此,通常把以自然变异为主因并表现为自然态的灾害称为自然灾害,如地震、风暴潮等;将以人为影响为主因并表现为人为态的灾害称为人为灾害,如人为引起的火灾和交通事故等;把由自然变异所引起的,但却表现为人为态的灾害称为自然人为灾害,如太阳活动峰年发生的传染病大流行;把由人为影响所产生的、但却表现为自然态的灾害称为人为自然灾害,如过量采伐森林引起的水土流失、过量开采地下水引起的地面沉陷等。
当然,灾害的过程往往很复杂,有时候一种灾害可以由几种因素引起,或者一种因素会同时引发几种不同的灾害。这时,灾害类型的确定就要根据起主导作用的因素和其主要表现形式而定。
联合国国际减灾战略(UN/ISDR)给“灾害”列出的定义为:灾害是由于群落或社会机能的严重受损引起了广泛的人员、物质、经济和环境损失,且此类损失超出了受影响群落或社会使用自有资源所能应付的能力范围。
基于对自然灾害不同侧面的理解,一些学者、灾害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对“自然灾害”的定义也做出了相应描述:
自然灾害是指水、旱、霜、雹、雪、病、虫等自然现象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形成危害性的影响和损失(洪波,1998)。
自然灾害是指发生在生态系统中的自然过程,它可以导致社会经济系统失去稳定与平衡,使社会财产产生损失或导致社会在各种原生的和有机的资源方面出现严重的供需不平衡(彭珂珊,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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