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城市供水由1994年的国务院令158号《城市供水条例》规定。<br> 《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br> 对于城市供水水源,《城市供水条例》规定,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br> 对于供水经营,《城市供水条例》要求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确保城市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应当保持不问断供水。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h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报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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