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详解 当工程不设验收批时,分项工程即为质量验收基础;其验收合格条件应按本规范第3.2.3 条规定执行。
3.2.5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管道接口连妾、管道位置及高程、金属管道防腐层、水压试验、严密性试验、管道设备安装调试、阴极保护安装测式、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6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 涉及金属管道的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系统、管道设备运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条文详解当工程规模较大时,可考虑设置子分部(单位)工程,其质量验收合格条件同分部(单位)工程。
3.2.7 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管节、管件、管道设备等的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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