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作为建筑场的参与者和体验者,同样存在动态状态。“城市中动的因素,尤其是人和人的活动,与静的因素同样重要。我们并不是城市的单纯观察者,而本身是它的一部分,与其他的东西处在同一个舞台上。”①因此相对于建筑的“静”,建筑场所中的人可以算是动态的因素。<br> 人的主观动态性表现为两个方面:①人的生活经验、行为特点、心理机制、审美取向等因素造,成的人对建筑场体验的差异。②人对建筑场的体验过程,是以动态为主要方式完成的,多维度、多视角、多感官、多取向地构成了人与建筑交流的动态性。<br> 关于人的动态性,法国思想学家德塞都对待城市体验的观点认为,“行走”是更加贴近城市生活、贴近城市空间的实践方法。行走,即最普通平常的动态行为,是很容易被忽略的。“城市里那些平凡的实践者,生活在(我们的)‘眼界之下’,生活在‘可视性’之下。他们行走——这是一种体验城市的基本方式;他们是行人,他们的身体依照着自己写就的但是却不能去阅读的城市文本的厚薄而起伏……”②“在德塞都看来,行走带有‘感情交流’的特征。行走一方面创造了对场所的空间化组织,一方面也带了感情融入和交汇,因此,行走不应该被简单地降级为任何一种地图上的线路。”③<br> 行走作为一种日常行为,可变因素始终贯穿其中,行走能够使行人经过不同的路线、遭遇不同的场所。静态的空间场所,因为人的行走而连缀成一种生动的城市空间景象。而且,每一次的境遇不同,因而也就产生了由身体创造的不可复制的体验。<br> (二)关于建筑场的观点<br> 除了建筑场的特征之外,笔者对建筑场还有以下观点,提出供大家商榷、探讨。<br> 1.建筑场概念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br> 本书中所提出的“建筑场”概念与目前许多建筑理论文章、著作所提到的建筑空间、建筑场所、建筑环境等概念之间是一种复合性的涵盖关系。<br> 比如“建筑场”与“建筑场所”或“场所感”的关系,它们之间是有所区别的,主要区别在于,“建筑场所”或“场所感”主要是指处于某种文化圈中(包括自然地域、文化地域、居住情感等)的人对建筑空间环境的一种情感认同体验,简而言之,就是人对某种建筑空间环境有文化情感的归属感。比如中国不同地区的民居使得民居这种形式具备了“建筑的场所感”。而“建筑场”则不仅仅是局限于这种建筑文化情感的归属感,它的意义在于广泛的建筑体验范畴。比如,中国人来到意大利的罗马或是法国的巴黎,那里的城市建筑环境并不会给中国人带来文化情感的归属感,但是会给中国人带来很强烈的西方建筑文化的建筑体验和认知,这时候“建筑场”的意义便会呈现出来。由此看来,“建筑场”与“建筑场所”或“场所感”是有区别的,“建筑场”应该涵盖“建筑场所”或“场所感”。但在某种文化认同的情况下,这两种概念就会不分彼此、形成统一。<br> 建筑场的内涵与外延涉及建筑空间、建筑场所、建筑环境等,并与其有着密切的联系。建筑空间、建筑场所、建筑环境等概念在建筑场论述的使用中,是指其事物概念的基本意义,而不能取代建筑场概念的复合意义。例如在表述中可以这样说:具有建筑场效应的建筑空间,或者,某建筑环境能够产生积极的建筑场效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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