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的特点
众所周知,国外的绿色建筑发展早于我国,其评价工作也先于我国。我国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制度的起步较晚,但正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一方面有机会充分借鉴国外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架构和评价模式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分析与其他国家在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和人均资源等方面的差异。和国外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相比,我国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有以下几个特点:1.政府组织和社会自愿参与不同国家绿色建筑的评价者并不一样,美国LEED是由非盈利组织美国绿色建筑协会USGBC开展的咨询和评价行为,属于社会自发的评价标识活动;日本CASBEE是由日本国土交通省组织开展、分地区强制执行的评价标识活动。我国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一方面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其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评价,即政府组织行为;另一方面是社会自愿参与的、非强制性的评价标识行为。
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使得我国政府对发展以“四节二环保”为基础的绿色建筑极为重视,这就促成了“由政府组织开展”的良好局面。但同时由于我国绿色建筑起步较晚,技术和政策基础尚不完善,强制执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还不成熟,因此希望国内建筑市场中意识靠前、实力较强的建筑工程项目自愿参与评价和标识。
2.框架结构简单易懂
目前全球采用的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框架可分为三代:从第一代绿色建筑评价体系:英国BREEM和美国LEEI)的措施性评价体系,到第二代绿色建筑评价体系:国际可持续发展建筑环境组织的GBTool,再到第三代绿色建筑评价体系:日本cASBEE和中国香港CEPAS的性能性评价体系。这些评价方法的演化过程都是从简单到复杂、从无权重到一级权重体系再到多重权重,从线性综合到非线性综合。其评价水平越来越高、越来越科学,也越来越复杂。
2006年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编制期间,考虑到我国的绿色建筑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为便于绿色建筑概念的推广和普及,编委们选择了结构简单、清晰,便于操作的第一代评价体系的框架,即以措施性评价为主的列表式评价体系(Checklist)。尽管这一评价体系的框架存在其自身必然的问题,如缺乏对建筑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对不同地域或建筑的适应能力等,但经过近三年的实践,该标准的准确性和适时性已得到证实。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都开始按照此框架编写当地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上述简单易懂的框架结构确实起到了良好的推广和普及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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