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第三册
桥涵工程(GYD-03——1999)
第一章 打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打桩:
1.钢筋混凝土方桩、板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计算。
2.钢筋混凝土管桩按桩长度(包括桩尖长度)乘以桩横断面面积,减去空心部分体积计算。
3.钢管桩按成品桩考虑,以吨(t)计算。
(二)焊接桩型钢用量可按实调整。
(三)送桩:
1.陆上打桩时,以原地面平均标高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2.支架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最高潮水位增加05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际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3.船上打桩时,以当地施工期间的平均水位增加1m为界线,界线以下至设计桩顶标高之间的打桩实体积为送桩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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