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1)施工测量开始前应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1)建设单位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办理桩点交接手续。给出施工图控制网、点等级、起算数据,并形成文件。施工单位应进行现场踏勘、复核。
2)施工单位应组织学习设计文件及相应的技术标准,根据工程需要编制施工测量方案。
3)测量仪器、设备、工具等使用前应进行符合性检查,确认符合要求。严禁使用未经计量检定、校准及超过检定有效期或检定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工具。
(2)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对施工图规定的基准点、基准线和高程测量控制资料进行内业及外业复核。复核过程中,当发现不符或相邻施工路段或桥梁的衔接有问题时,应向建设单位提出,进行查询,并取得准确结果。
(3)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测量复核方面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批准后,方可作为施工控制桩放线测量、建立施工控制网、线、点的依据。
(4)施工测量用的控制桩应进行保护并校测。
(5)测量记录应使用专用表格,记录应字迹清楚,严禁涂改。
(6)施工中应建立施工测量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健全测量复核制度。从事施工测量的作业人员应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7)测量控制网应作好与相邻道路、桥梁控制网的联系。
二、施工放线测量
(1)施工中应根据施工方案布设施工中线与高程控制桩,并根据工序要求布设测桩。
(2)测量作业前、后均应采用不同数据采集人核对的方法,分别核对从图纸上采集的数据、实测数据的计算过程与计算结果,并应据以判定测量成果的有效性。
(3)施工布桩、放线测量前应建立平面、高程控制网,依实地情况埋设牢固、通视良好。道路施工放线采用的经纬仪等级不应低于DJ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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