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程进度报告审核制度
(1)承包单位应在每月25日前,向建设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提交当月工程进度工程量报告和下月工程进度计划报告,一式四份。
(2)项目监理机构接到报告后,通知建设单位现场代表共同确认符合计量的部位。
(3)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分别组织预算工程师对月进度工程量报告进行审核,并根据合同的工程款支付条款要求,列明本月实际完成工程价款、需扣除的已供材料款和其他应扣款向以及应付工程款(按合同要求的支付比例)。
(4)项目监理机构应在7天内向建设单位提交月进度工程量初审意见。
(5)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监理机构提供的初审意见,并结合本部门的审核意见,形成最终审核意见。
(6)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根据最终审核意见,向施工单位签发工程款支付凭证。
二、工程质量监理制度
(1)驻地项目部监理人员应按质量控制的分工建立岗位责任制,对工程质量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理。
(2)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3)项目监理机构应制定项目质量要求和质量标准及控制方法,审查承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查、补充或变动,同时进行审查和签认。
(4)对承包单位的试验室进行考核,对拟进场和已进场工程材料、构配件、制品、设备等及其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和检验,合格的予以签认。
未经监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应拒绝签认,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书面通知承包单位限期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撤出现场。
(5)要求承建单位报送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及相应的施工工艺措施和证明材料,组织专题论证,经审定后予以签认。
(6)项目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单位报送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工程质量的措施,审核同意后予以签认。
(7)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报送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进行复验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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