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合同概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程序,完成建设工程,由发包人按约定验收工程并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分别称为承包人和发包人。“承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负责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一方当事人;“发包人”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委托承包人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任务的建设单位。在合同中,承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是进行工程建设,即进行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工作;发包人最主要的义务是向承包人支付相应的价款。这里的价款除了包括发包人对承包人因进行工程建设而支付的报酬外,还包括对承包人提供的建筑材料、设备支付的相应价款。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
建设工程合同为承揽合同的一种。它与一般的承揽合同相同,均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并都是承揽人(承包人)按照定做方(发包方)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由定做方交付报酬或价款的合同等。但建设工程合同也与一般承揽合同有明显区别,主要有如下特征。
(1)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即主要作为基本建设工程的各类建筑物、地下设施附属设施的建筑,以及对线路、管道、设备进行的安装建设。正是因为建设工程合同规制的是基本建设工程,而基本建设工程对国家和社会有特殊的意义,其工程建设对合同双方当事人有特殊的要求,这才使建设工程合同成为与一般承揽合同不同的一类合同。
(2)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即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为特殊主体,虽然合同法中对此并无明确要求,但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等行政法规均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只能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的当
事人。
(3)建设工程合同具有较强的国家管理性。由于建设工程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工程建设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较大,在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上,就具有强烈的国家干预的色彩。
(4)建设工程合同的要式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采取的形式享有自主选择权,但对一些比较重要的合同类型,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一般都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即属于这种情形。由于建设工程合同通常的工程量较大,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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