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一)相关规定
发生质量事故的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建立质量事故档案。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质量事故报告、处理方案、实施记录、处理验收记录等。
1.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
(1)按事故造成的后果可分为未遂事故和已遂事故。
(2)按事故产生的原因可分为指导责任事故和操作责任事故。
(3)按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一般事故、严重事故和重大事故。
2.重大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
(1)重大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安全生产监督(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3)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4h内以口头、电话或书面形式及时报告监督机构和有关部门,并在48h内依据规定向监督机构填报《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3.当施工现场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由监理、建设及其他有关部门下达工程事故停工通知。在承包单位整改完毕并经有关部门复查,符合规定要求,下达复工通知后才可施工。重大质量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及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监督机构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分析,最后由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并及时上报监督机构。施工单位按处理方案处理后,还应请建设、设计、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填写《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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