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
2.地基不均匀、建筑体型比较复杂、荷载差异较大或相邻影响显著的建筑物,应作沉降差或倾斜的验算;
3.具有大面积或局部地面荷载的软土地基应作地面附加沉降验算;
4.分期建造或相邻建筑可能发生非同步有害差异沉降时,应作施工期或使用期的沉降验算。
1.2.3 上海市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上海市标准《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08-11-1999:
第4.1.1 条天然地基设计计算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地基承载力;同时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地基变形。
第4.1.2 条当天然地基土层厚度及性质均匀、无不良地质现象,且建筑物按第12章采取有关措施时,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不验算地基变形:
1.三层及三层以下一般民用建筑;
2.吊车起重量小于等于10t的单层工业厂房;
3.高度小于等于30m的烟囱,高度小于等于15m和容积小于或等于50m的水塔;
4.有成熟经验或可靠依据时;
5.对变形无严格要求时。
第12.2.1 条在预估建筑物最终沉降量满足规范容许变形值条件下,宜充分利用表层褐黄色黏土层作为持力层及利用经过预压的场地作为建筑物的天然地基。
《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08-11-1999条文说明中第12.2.1 条指出:
上海的一些区域,浅部埋藏有粉性土,凡建造在此类区域的多层建筑,沉降量较小。其他大部分地区在褐黄色黏性土层(俗称“硬壳层”)下就是淤泥质黏性土,建造在这类地区的多层建筑,若不经地基处理,沉降量一般偏大,小的为20~30cm,大的有50~70cm。
本条文基本保留了原规范第10.2.3 条中关于利用浅部“硬壳层”作为浅基础持力层的提法,但加了一个前提,“预估建筑物最终沉降量满足规范容许变形值条件下”,这样一方面是沿袭上海地区的经验和习惯做法,另一方面强调了沉降验算。1.2.4 江苏省南部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常规做法目前,江苏省尚无本省的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临近上海的苏南地区,地质勘察报告中常将上海市标准《地基基础设计规范》DBJ08-11-1999列为参考规范,可以认为该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能代表江苏南部软土地区的地基设计要求。1.2.5 浙江省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浙江省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勘察设计规范》J10252-2003:
第3.0.2 条地基基础设计,分别按下列规定进行计算和验算:
1.所有建筑物的地基计算均应满足承载力计算的有关规定;
2.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乙级的建筑物,均应按地基变形设计。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