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程建设中,监理工程师出售自己在工程建设方面的丰富知识、技能和经验,为建设单位提供智能管理服务,满足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的需求,它所获得的报酬是技术服务性报酬,是脑力劳动报酬,也就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br> 有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监理是建设工程单位花钱委托的,建设单位要监理工程师做什么就应做什么。事实上,监理提供的服务有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之别,由委托监理合同予以界定,监理没有义务承担合同之外的服务。但在实现工程项目总目标上,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三方主体是一致的,监理工程师要协调各方面关系,以使工程能够顺利进行。<br> 2.独立性<br> 独立性是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重要原则。<br> 工程建设中,监理单位是独立的一方,是经批准的独立的专业公司;经招标、议标或聘任,采取合同形式,去履行服务的,与建设单位、承包商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横向的。有关法规明确规定:监理单位应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工作。<br> 为保证监理行业的独立性,从事这一行业的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必须与某些行业或单位断绝人事依附关系及经营隶属关系或经营关系,也不能从事某些行业的工作。我国建设监理有关法规指出:<br> “各级监理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构配件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或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隶属关系,不得承包施工和建材销售业务,不得在政府机关、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单位应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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