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在互联网推广上起步较晚。法国电信曾于1983年推出了一个名为Minitel的可视图文信息系统,发展很好但是一个独立的封闭网络。直到上世纪90年代,法国加快了促进互联网发展的步伐,与此同时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互联网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1997年3月,法国提出《互联网宪章(草案)》,该草案将明显违法的网络内容及行为定义为:明显有悖于公共秩序的内容或行为,如对儿童进行性引诱、煽动种族仇恨,教唆谋杀,招嫖以及贩卖毒品和危害国家安全等;对敏感内容定义为:并不明显违法,但实质上对某些人造成伤害的内容。2004年,法国通过《关于数字经济中的信任的法律》,分别就互联网上公共交流、服务商的责任、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安全问题作了规定。2005年,法国议会下院投票通过了一项旨在使免费下载版权保护内容合法化的修正案。该修正案规定,用户只要每月交纳7欧元的全球授权费,就可以无限制地合法下载。尽管这一修正案试图为解决互联网上的版权保护问题找到一个简捷、可操作的办法,但极低的版税难让版权人满意。
1.2.4 德国的互联网治理
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出台互联网治理相关法律的国家,1997年6月,德国联邦议院通过了《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简称(《多媒体法》)。该法由信息服务利用法、数据保护法、数字签名法和6个将现有法律适用于互联网等新媒体的附属条款组成,涉及了互联网服务商的责任、保护个人隐私、数字签名、网络犯罪和保护未成年人等方面,是一部全面的综合性法律。在政府对互联网监管上,德国专门成立了联邦信息安全局,这在欧盟是独树一帜的。该机构成于1991年,隶属于德国内政部,主要任务是保障信息传递过程中的保密、安全,以保证政府、企业、公民安全地使用网络。在德国,对互联网内容的管制由德国联邦内政部负责,重点防范的内容包括:儿童色情信息、纳粹信息、欺诈信息和不正当广告、销售违禁品,以及诈骗、赌博、侵犯知识产权和黑客、计算机病毒犯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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