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所论,可以认知:唐前中期大部分州县治所城市中并不存在以坊墙或篱栅环绕的封闭式里坊,只在少数新筑或全面重修城郭的地方城市,才根据制度规定,依照长安、洛阳之例,于城内置立坊墙、分隔城内区块,形成封闭式的里坊布局;在那些沿用旧城垣的州府城罗城、没有罗城的州县城郭下、以及根本未立城郭的州县治所城市中,亦或置有里、坊,其性质则属于城乡基层行政组织系统,并不一定置立坊墙或篱栅.“安史之乱”后,随着大部分州府治所城市及部分县城普遍增修或扩修罗城,里坊制在地方城市中得到普遍推行;然这些罗城中新置的里坊,主要是以户籍控制、科税和治安为目的而编组的基层行政单位,其形态并不是封闭式的区块,而是以街巷为中心、向两边展开的街区。如果上述认识尚非大谬的话,那么,长期以来有关坊市制性质及其成立、松弛、解体与社会经济文化意义的传统阐释体系,至少对于地方城市而言,并不具备普遍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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