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革命战争时期苏维埃政权的探索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瑞金叶坪隆重开幕.大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等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奠定了苏维埃政权的基本制度架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一共17条。它规定了政权的性质:中华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都有权选派代表掌握政权的管理。它规定了政权的运行方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之最高政权为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的时E期〕间,全国苏维埃临时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它规定了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种族(汉满蒙回藏苗黎和在中国的台湾,高丽,安南人等),宗教,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皆为苏维埃共和国的公民。为使工农兵劳苦民众真正掌握着自己的政权,苏维埃选举法特规定,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16岁以上皆是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它规定中华苏维埃政权以彻底改善工人阶级和农民的生活状况为目的:制定劳动法,宣布八小时工作制,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标准,创立社会保险制度与国家的失业津贴,并宣布工人有监督生产之权;颁布土地法,主张没收一切地主阶级的土地,分配给雇农、贫农和中农,并以实现土地国有为目的。它规定保证工农劳苦民众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反对地主资产阶级的民主,主张工人农民的民主,打破地主资产阶级经济的和政治的权力,以除去反动社会束缚劳动者和农民自由的一切障碍。它规定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苏维埃政权帮助这些弱小民族脱离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军阀王公喇嘛土司的压迫统治,发展他们自己的民族文化和民族语言。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选举细则》,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制定的第一部选举法。其内容分为“总则”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办理选举的机关”“选举的手续”“选举的经费”“附则”等8章,共55条。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