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各级最高权力机关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这表明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即全国人大居于我国国家机关体系中最高的法律地位,它是最高层次的、最具代表性的民选代议机构,是唯一的修宪机关,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处于最高、全权、核心的地位。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
1.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拥有最高立法权,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或授权,有权依照一定的程序,制定、修改或废止地方性法规。
2.任免权。任免权即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和有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权罢免由它选举或决定的上述所有人员,接受这些人员的辞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政府的正副领导人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选举和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决定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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