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应地,诸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母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大契约,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之类的论断,普遍进入宪法学教科书与著述之中。无疑,这些认识有其道理,甚至是人类智慧的凝结。但其间也容易出现简单化,乃至将标准绝对化,将复杂的历史与现实化约为干巴巴的教条,从而遗漏更为丰富的根本性问题。比如,为什么要宪法?宪法何以具有力量?如何看待中国的八二宪法?如何看中国的宪法制度?
实际上,为什么要宪法,制宪为何,这种关于宪法的根本性问题,一定具有超越法律的历史意蕴。也许,今天看来它似乎不过是毋庸赘言的常识,但在美国独立战争胜利之后,《联邦党人文集》开篇第一句话就给了人们一个出人意表的回答:解决邦联政府的无能(汉密尔顿等,1980)。因为今天耀武扬威的超级大国,当时却不过是一个人口不超过300万、正规军不超过1万的松散联盟,由于对英战争的极端必要,各州才无奈“团结在一起,一旦战争结束,各州立即起来维护各州各自的利益,因而联盟处于解体的危机之中”(法伦德,1987:5)。贸易与农业是当时美洲大陆最重要的产业,但州际之间的关税壁垒成为极大障碍,而邦联政府在解决这个问题上却软弱乏力。为此,北美十三州邦联必须修改已有的邦联条约,迫切地需要去制定一部新宪法,最终经过九个月的争吵、辩论与妥协,他们才拿出了初步的宪法文本。今天人们谈起美国宪法时,可能更关注它所体现的自由、共和、人权、平等、民主等价值,但在其制定之初,这些恐怕并不一定是其最重要的出发点(薛小建,2012)。实际上,当时的美国人只不过将宪法视为从“一个难以驾驭的国家那难熬的实际需要中逼出来的”(法伦德,1987:122)。一个因追求自由而从母国独立的新兴民族,向世人呈现出其历史的复杂性。显然,宪法固然要限制政府的专横而成为公民权利的守护者,但良好的宪法同样会反对政府的无能。立法也好,制宪也好,都是为了因应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现实问题而谋长远的发展。制宪是为了治理国家、纠治问题,而不是制造麻烦。因此,宪法注定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在特定时空中所要解决的不同问题有关,而非如此地单一乃至平面化。所以,尽管在漫长的历史演变中,宪法可能会扮演不同的重要角色,但在其制宪初期,首先写下的,应该是当时之人为了解决眼前难题和国家长治久安而形成的基本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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