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政府自身看,从政府微观职能的角度看,转型期的政府规制改革既是对以前的严格政府规制的“放松”过程,同时又是一种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政府规制的“形成”过程。这一过程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具有明显的混合性和过渡性:一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客观要求的新型的政府职能的建立。例如,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规制;在受规制产业的市场上,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都从法律上得到肯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尤其是价格决策听证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并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且在逐步试行,应该说是对我国政府规制体系完善的一个贡献。二是本身就带有过渡性的政府规制,体现为新旧规制的结合放松与重构的结合。例如,我国对自然垄断行业的规制,由原来的国家独家垄断,到近年来在自然垄断行业的准人规制上实行了一定程度的放松,从引入国外的资本和竞争,到准许民营经济的进入。当然,这需要有一定的过程和步骤,在此过程中的政府规制就呈现出过渡的性质和特征。三是那些依然沿用旧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规制方式、方法和手段,如行政审批制度。
(2)从市场失灵的角度看,我国转轨时期的市场失灵具有特殊性。一是由市场发育不足引起的“市场失灵”。市场发育不足导致市场经济秩序条件的缺失。市场经济是通过充分竞争来达到资源合理配置的,市场经济机制的有效性暗含了一个必要前提,那就是竞争的秩序条件。如果市场秩序条件完备,交易的成功率就比较高,因交易而付出的精力和费用就会节省;反之,市场经济秩序条件严重缺失,交易成本必然增加,使交易主体的预期收益大打折扣。中国的市场秩序混乱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不加以规制,可能出现的是垄断欺市的秩序、特权经商的秩序。为了营造公平交易的秩序,规制是必要的,尤其在自然垄断领域,毫无规制只会导致“黑色秩序”。二是市场主体的行为不规范引起的“市场失灵”。在市场发育不足,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缺乏约束的市场主体会以不规范、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获取利益。例如,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分割市场,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和名牌制假、造假、贩假大行其道;公用企业或行政垄断企业利用其独占或垄断地位强买强卖;经营者以各种手段贿赂当事人,以获取非法利润;盗窃竞争对手的商业机密;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恶意挤垮对手;形形色色的合同诈骗,等等。种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阻碍了我国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和进一步的发展。三是由政府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市场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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