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相对独立性
对地方政府来说,其优势是能在地方替代中央政府进行直接管理,从而克服中央政府对社会需求的非敏感性,以节省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成本。县市级政府是最具活力的地方政府,相对而言,这个层级的地方政府能更好地把握地方信息,能更直接了解市场主体的现状与走向,能更准确地听到基层人民的呼声和要求。如果简单适用上述执行性特征,就必然会遏制地方政府的生机和活力。按照宪法确定的“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必须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和相对独立性。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入,伴随着我国权力下放与上收的几度轮回,中央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应该进一步法治化,地方政府职能的相对独立性也应该进一步明晰。在改革实践中,中央政府为了在试点地区推行某项政策或决策,往往授予该地区的地方政府以更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权,默许其突破旧体制框架先行创新。创办经济特区、赋予一些地方政府以地方立法权、单项改革实验权便是最好的例证。可见,在中国,改革意味着适度分权,改革也意味着警惕地方政府相对独立性的过度发挥。分权的适度性就是法定化、明晰化,警惕与防范就必须规范化。其中,核心的问题是保护、引导和发展好地方治理的自主性。
(三)多样性
地方政府千姿百态,其职能显然不可能整齐划一。同样是县市级政府,由于受制于当地的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水平,其职能的相对独立性是不平衡的。地方政府职能发挥得好坏,与当地的发展态势紧密相关。由于其辖区的不同特点,导致了地方政府职能内容和形式的多样性,构成了地方政府文化与形态的多样性,并直接影响地方政府活力与自主创新的多样性,这是构成我国地方经济发展丰富多彩的动力源泉。
(四)动态性
地方政府职能不是一成不变的,政府改革与政府发展从未停止过。就当代中国来说,地方政府职能的动态性,因为经济体制的转变而显得尤为明显。从国内看,与经济体制改革要求相适应,政府必须从事无巨细的直接管制中解脱出来,显然,处在改革前沿的地方政府,其经济方面的职能无疑将发生巨大的变化;从世界看,置身于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当代国际环境,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已经自觉地置身于世界范围内的政府改革、政府再造、政府治理与完善的浪潮中,我国地方政府的职能必将朝着政府文明的走向重构。我国各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是明确的,时间表却有很大不同,何况具体情况又在不断变化,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实践中,妥善处理好政府职能的动态性与政府工作连续性的关系,从政府职能的动态发展中,内生出政府持久的信用与权威。但是,值得强调的一点是,地方政府职能的调整或发展,需要根据经济社会如市场、NG0的发育程度来做出适度性,这需要政府职能中心的位移、政府权能的社会转移以及政府政策工具选择的准确性。
(五)有限性
地方政府的职能是有限的,不可能是全能的,也不可能是无限的。有限政府理论关注的焦点是:全能政府只能导致保姆型社会,不利于社会自立精神的培育和市民社会的成长;无限政府还会导致政府疲劳与贪婪。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非常疲劳,干了很多费力不讨好的事情,不利于政府发展和政府文明。市场经济还很不成熟的今天,部分地方政府之所以导致贪婪,与其权力无限扩大有直接的关系。古往今来,任何政府都无法实现其“万能”与“无限”,即使有也是短暂或扭曲的,或者只是停留在理想之中难以实现。地方政府职能只能是有限的,其有限性表现在政府层次上、所处地域上以及文化背景上的差异性,因此,从原则上讲,必须明确赋予地方政府权力和职能的边界,具体规定每一个地方政府有限的职权、资源(包括信息、财政)使用权限以及权限的规模、职能的作用范围,同时,明确设置限制地方政府权力的程序、方法与手段,为政府越权、腐败乃至“死机”设置预防机制与补救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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