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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主管理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1717344
  • 作      者:
    龙宁丽主编
  • 出 版 社 :
    中央编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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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民主管理·中国的民主治理:理论与实践》由导论和10个典型案例的研究报告组成,广泛选取在民主监督主题下代表性的经典个案和研究成果,《民主管理·中国的民主治理:理论与实践》基本涵盖中国当代政治社会生活的多个重要领域,包括人大、工会、妇联、城市和农村的基层自治等方面。这些领域之所以越来越广泛地采用民主,是因为民主管理这个过程被视为具有政治合法性,经由这一过程产生的结果能获得更大范围的接受。虽然对民主如何定义仍然存有许多争论,但民主管理已经成为组织管理的方向之一,在民主选举之后的更长时期内赋予个体参与和决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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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导论
  公民参与和当下中国的治道变革
  杨光斌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
  经典的政治参与概念是公民通过一定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政府的决定或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政治参与的主体一般是指公民个体,政治参与活动主要包括公民个体的投票、选举、主动接触和结社活动。在这些活动方式中,除了结社活动具有群体性特征外,其他活动都是高度的个体化。显然,一些团体性活动,比如利益集团的活动,并不在政治参与的研究之列。更重要的是,政治参与是制度框架下的合法的政治行为,而且活动目的仅仅是为了影响政府的决定或政府相关的活动。
  中国的政治发展状况意味着不能简单地套用西方语境中的政治参与概念,其主体和活动方式都可能有所不同,且政治参与的目的指向也有“中国特色”(除了影响政府的活动,还有大量的“维权”行动)。第一,选举政治并不是中国政治过程中最为常见的政治活动,间接选举制度让一般公民不能参与中、上层的人事安排,县及县以下的直接选举制度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因此一般公民较难通过选举而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第二,中国的法治化程度不是很高,且有些制度安排并不合理,很多利益纠纷在制度框架内不能得到及时而有效的解决,被迫采取非法律或非制度性手段来捍卫自己的权益。第三,中国政府体制是由五级政府(中央―省―市―县―乡)构成的金字塔结构,且实行以“干部委任制”为支柱的政治单一制。在这种体制下,很多发生在村、乡一级的利益纠纷以及村民与基层政府的冲突不能得到有效化解,被迫选择非制度性的行为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特定的语境决定了不能简单地套用既定的“政治参与”概念而分析中国的政治发展与政治过程,因而选择“公民参与”概念。公民参与的主体不但包括公民个体,还包括无组织的群体、民间社团以及网民这样的新兴公共群体,公民参与的活动不但包括为了影响公共权力的行为,还包括因受公共权力侵害而捍卫自身权益的活动,有的甚至因为纯粹为发泄对社会的不满而发生。因此,公民参与是一个比政治参与外延更广的概念。尽管如此,根据不同的语境,这两个概念还是在本文中交替出现。
  肇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把新中国并不长的历史划分为两个截然不同的时期。改革开放带来了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意识形态化政治向利益化政治转型。为了适应这种政治转型,政府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也发生了重大转型。所有这一切,都推动了公民参与,这也是其他国家的民族国家建设所碰到的政治经济关系。有意思的是,这种基于历史经验而总结出来的、流行于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现代化理论又碰上了互联网这样的技术革命。政治生活的网络化既是对现代化理论的挑战,也是对遭遇网络的转型国家的重大挑战,公民参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扩展,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出现,从而对政治形成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影响。参与的主体、参与的形式和机制都发生了革命性变化,公共参与也推进了中国治道变革,尽管有序的公民参与亟待建设。
  不可能以一文的篇幅深入研究30年来公民参与与中国治理变革的关系,本文只能算是一个宏观上的评论性观察,并因此具有更多的划分类型的“类型学”特征,并提出相关的理论思考。
  一、公民参与主体:理想型―利益型―泄愤型
  在公民参与的制度环境发生变化的条件下,公民参与的主体类型也在发生着变化。中国政治发展的基本状况就决定了,公民参与的主体不但有参加选举政治的公民个体,更多的是无组织的“群体”(大学生、弱势群体以及网民)以及为实现特定利益而结成的“团体”。在某种意义上,这种主体特征是由制度环境以及由此而导致的政治行为方式决定,可以分为制度性与非制度性的公民参与,这些参与方式决定了中国的公民参与既有影响政府的活动,也有为了直接维护参与者自身权益的活动,而有的政治性活动只是为了泄愤。根据公民参与所要实现的目的,我把公民参与的主体划分为“理想型公民参与主体”、“利益型公民参与主体”和“泄愤型公民参与主体”。
  理想型主体。理想型主体主要是指20世纪80年代的大学生群体和新世纪以来的部分网民。
  (1)大学生群体。在上世纪80年代,中国最引人注目的政治参与活动主要表现为以大学生群体为主体、以追求政治理想为目标的“街头政治”活动。为什么整个20世纪80年代的政治参与主体都是只有理想而无个人利益的大学生群体?原因很复杂,至少以下两点是不容置疑的。第一,政治体制改革的浪潮。十年“文革”使很多人认识到,中国绝不能再发生因不能纠错体制而导致的灾难,因而以民主政治为取向的政治改革在“文革”结束以后立即启动,20世纪80年代的政治改革和经济改革一样轰轰烈烈,1987年党的十三大把政治改革推向高潮。这些改革诱发了充满激情和理想的大学生群体的参政热情。第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反思“文革”与改革开放同步进行。在反思中,很多人产生信仰危机;在改革开放中,人们更多地了解了外部世界,而改革不同于革命,不可能和过去断裂。这样,思想与思想之间、理想与现实之间都形成巨大冲突。国家与社会的紧张关系必然在充满激情和理想的群体中爆发出发。
  在上述政治和法律背景下,在改革开放后的第一次换届选举即1980年选举中,候选人、尤其是一些高校的大学生候选人,以竞争式选举的方式向选民推广自己的政治主张。可以认为,1980年选举是“文革”以后第一次大规模的以民主政治为取向的政治参与活动,尽管此前还有以“西单民主墙”为代表的“大鸣、大放”活动。从此以后,在整个20世纪80年代,几乎每年都发生规模不等的学生运动,其中规模最大的是1986年底和1989年春天的政治风波。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而诱发的政治风波,运动中的口号和目标最终都是“民主、自由”,比如1986年底的学生运动因北京大学物理系学生被一社会青年伤害致死而引发,1989年政治风波因纪念胡耀邦而诱发。
  自由与民主是人类的普世价值,因而追求这样的普世价值本身并没有错。但是,值得反思的是,“街头政治”是否是实现民主政治的好形式?今天很多人会给予否定性回答,尽管他们曾可能是“街头政治”的参与者。
  即使在利益政治的今天,大学生群体依然可能是理想型主体,他们的活动方式可能从“街头政治”转向互联网参与。当然,理想型网民决不只包括大学生群体。
  (2)理想型网民。和大多数国家一样,中国的社会经济转型和经济增长带动了公民参与,经济增长和公民参与要求的增加又推动着政府的制度化建设。和早发达国家和早转型国家不一样的是,中国和其他国家类似的政治经济关系遇上了其他转型国家没有见过的互联网。这个前所未有的技术革命对中国的政治发展构成重大挑战,也为中国民众的公民参与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平台。从无到有、从少到多,近十年运用网络技术的人以几何基数增长:上网电脑数量从1997年的29.9万台增加到2007年的7800万台(家庭上网电脑);网民从1997年的27万人增加到2007年的2.1亿人;手机拥有量突破2.5亿部。
  网民是近十年来新兴的政治力量,但是不能把网民当做一个整体。不但网民之间存在巨大分歧,同一个网民还可能充当多个角色或彼此冲突的角色,对待不同的问题有不同的态度。就作为一个群体而言,有的网民更关注理想性议题,有的网民更关心利益性话题,有的网民只不过泄愤而已,有的网民甚至同时可能在上述三个领域游走。据此,我把网民也分为理想型主体、利益型主体和泄愤型主体。
  理想型主体是指那些因公共利益或公共话题而影响公共权力的网民。盛行于80年代的理想型政治参与在90年代一度沉寂,但是到了本世纪,网络技术为理想型政治参与提供了一个新的平台和契机,理想型政治参与又重新成为中国政治过程中的一种重要的政治变量。但是不同于80年代的理想型参与,新世纪以来的理想型参与大多着眼于具体的公共议题,而非80年代的那种动辄自由民主这种抽象的诉求,因而通过网络而进行的理想型参与更能达到目的。例如,从几年前的南丹矿难和宝马车主故意碾人案,到2007年的“黑砖窑”事件和“最牛县委书记”案,都因网民的参与而东窗事发或改变了事件的结局。参与这些公共性事件的网民就属于理想型主体。
  利益型主体。由于80年代的经济改革在计划与市场之间徘徊,传统的利益结构并没有发生革命性变化。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所推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并开启了中国利益政治的新纪元。市场经济其实是一种经济权力,权力主体是企业家阶层,企业家阶层的利益最大化必然造就了一个社会弱势群体。市场经济的推进又是政府退出某些领域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因而一种新型社会组织出现了,替代政府而行使传统的管理职能,或者与政府一道而成为治理的主体。因此,这里的利益型主体专指具有公民属性的弱势群体和新兴社会组织,而不包括其他的具有“官”的属性的利益集团,比如行政垄断特征的企业型利益集团和官商同盟性质的企业型利益集团。
  (1)社会弱势群体。大体包括农民、农民工、蓝领产业工人与雇员、个体工商户、城乡贫困人口和失业半失业人员等,他们是一种潜在的、非组织化利益集团。这种潜在的利益集团则因为具体的特定利益而形成,具有来得快、去得快的组织特征。他们既是社会弱势群体,更是政治弱势群体,政治上处于原子化生存状态,没有组成社团的动力、能力、资源与相应而有效的法律制度支持;他们掌握的经济资源仅能维持生存,大规模地转换成为政治资源的可能性很小,几乎没有政治上和文化上的话语权;但在实际政治运作中,其政治权利又被排斥,还不时受到政治权力的侵犯;利益表达能力低下,在与其利益相关的决策制定与实施过程中没有发言权,其利益受到政府侵犯时,出于搭便车意识、解决成本过高等因素考虑,一般很少采取集体行动,除非其群体性生存受到极度威胁。总体上来说,他们在阶级现实和阶段意识方面都处于一种碎片化的状态,按照查特吉的说法:“底层历史是碎片化的、不连续的、不完整的,底层意识的内部是分裂的,它是由来自支配和从属阶级双方经验的元素建构起来的。”由于上述诸多原因,它们基本上是一个被遗忘的“忍气吞声的集团”。
  非组织化利益集团虽然不如组织化利益集团那样明晰可辨,但并不能因此而忽视它们在中国政治过程中的重要性。部分无组织利益集团恰恰是暴利行业利益集团崛起的产物。尽管由弱势群体形成的利益集团在多数情况下采取忍气吞声策略,然而,一旦采取行动,就可能对政治过程产生重大影响。这些群体的活动已经是过去十年里最重要的一种社会政治现象,并对于公共政策的改变有着重要影响,因而是一种不可忽视的利益政治现象。
  (2)自治性民间社团。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的变化与国家治理的需要,党和国家也逐步而谨慎地退出一些原来严格控制的领域,交由民间社会实行自治,并允许一些有共同利益的群体组建社团。官方统计表明,近十年,民间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迅速发展,从1996年的18.4万个增加到2005年的32万个(其中全国性社团1500多个),到2010年将达到53.2万个。
  需要指出的是,在这些民间社团中,有相当一部分的组织者是新兴中产阶级或企业主阶层,由于巨大的攸关利益,企业主阶层既以个体身份参与政治过程,也以组织化的方式即组建社团而表达自己的利益。中国的民间组织还不是典型意义上的政治性利益集团,但其中也包括许多能够在相关政策决策过程中起不同程度作用的利益集团。也就是说,很多全国性社团在政治过程中并没有西方背景中的社团型利益集团的作用那么大,但是在一些地区,地方性民间社团在地方治理中的作用已经不可忽视。
  (3)利益型网民。利益型网民是指那些自身权益受到公共权力侵害而通过网络进行利益表达的网民。不同于传统的无组织的社会弱势群体,能够利用网络而表达利益的网民往往是那些受过良好教育或有体面职业的公民群体。在2003年安徽芜湖市发生“乙肝歧视案”后,全国乙肝病毒携带者通过一波又一波的网络讨论,迫使国家人事部和卫生部在2005年1月出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中规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可以任公务员。同样,2007年夏天,厦门市民通过网络动员而抗议政府规划的威胁到居民健康和生活质量的化工项目,迫使厦门市政府停建能为厦门市带来巨额财政收入的历史上最大的化工项目。这样,为特定利益而通过网络参与的利益攸关者,都是典型的利益型主体。
  泄愤型主体。泄愤型主体是指那些无特定目标、为发泄私愤而临时聚集起来的无组织化社会群体和网民。在泄愤型网民中,其中不排除与理想型网民和利益型网民部分重叠的可能性。
  现代性社会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受挫人群急剧增加,他们可能在家庭中受挫、在社会交往中受挫、在体制中受挫。而在中国这样的转型社会,受挫人群更加庞大,他们除了面对现代性困惑外,还可能面临失业、生活困难的压力。从心理学上说,发泄有利于抒解因挫折而形成的压力和郁闷,网络事实上已经成为一种最大的发泄渠道。很多非理性、非规范化甚至违法的“群体性事件”和网络事件,其实都是在发泄私愤,有的进而演变为“暴民政治”和“网络暴民”,不顾法律和道德底线而一味地宣泄情感和不满,由泄愤导致的“群体性事件”甚至演变为打、砸、抢、烧。在这类事件中,看不出参与者的泄私愤以外的动机和目的。
  我们将会看到,不同类型的参与主体以不同的方式表达愿望和诉求,从而也产生了不同的政治结局和政治产品,有的公民参与事实上中断了既定的政治建设方向,而有的公民参与则积极推动着政治建设,促进治道变革。
  二、公民参与的形式与机制
  在学术界,人们习惯于把那些根据法律规定而参与政治的活动称为制度性参与,比如投票、信访、网络参与、参与政府听证会以及民间组织的公共治理行为,而把那些没有法律规定或在某种程度上与法律有冲突的行为称为非制度性参与,比如“街头政治”和被称为“群体性事件”的政治抗争。这种分类并不十分准确,因为所谓制度性参与含有非法律性的行为,比如网络参与中的一些违法言论;所谓的非制度性参与也并非没有合法的成分,比如“群体性事件”中的“依法维权”行为。为了描述上的方便,本文还是接受公民参与形式的“二分法”。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泄愤型活动中,泄愤型网络事件在法律上具有模糊的空间,而由泄愤导致的具有暴力色彩的“群体性事件”是典型的违法活动。
  (一)制度性参与
  选举与信访。民主选举尤其是村民选举是我国政治发展中的新生事物,因而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本课题有专题讨论,这里不再赘述,在此主要观察作为制度性参与的信访问题。
  依据1996年国务院信访条例,信访是指社会成员利用来信、来访等形式,向社会组织管理者(包括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和建议、申诉问题以及检举揭发,并依法由相关机关进行受理和处理的活动。可见,信访既是公民因自己的利益而主动接触公共权力机关的一种渠道,也是上级了解社情民意、监督下级的一种制度安排。
  信访制度在新中国成立时就有了,只不过那时是为了了解民意,而到改革开放以后信访制度才具有更多的利益表达功能。处理信访的重要原则是“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做到“小事不出村、乡(车间),大事不出县”。但是,在实践中,信访制度的功能出现变形。比如信访条例规定的“回避制度”(即案件有关的政府一方当事人应该回避案件的处理)不能落实。更重要的是,信访主管部门在整个体制的地位决定了它不能有效地实现信访制度中的利益表达功能,因为它只不过是党政机关的一个职能部门,而被诉对象大多是信访部门的上级领导或者同级同僚。这样,“越级上访”就成为一种制度的必然。据国家信访局局长周占顺透露,信访涉及的问题主要有拖欠工资、农民负担、土地征用补偿、拆迁安置等,其中80%以上反映的是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问题,80%以上诉求合理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努力得到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
  为了避免过多越级上访和集体上访对中心城市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进而威胁到整个社会的稳定,《信访条例》作出了有关“收容”、“遣送”、“由所在地区或单位带回”等制度规定。但在实施过程中,这些手段变成了打击上访人的便利途径和有力武器。大量的新闻报道却把这一信访运作的潜规则揭露出来。“劫访”,就是上访者针对这一现象创造的新名词,指的是当地政府派人把上访者“劫”回去。中办国办人民来访接待室因此曾发出过通告,规定:各地驻京工作组和来京工作人员今后不得在中办国办人民来访接待室门前及附近路口拦截、盘查上访人;各地要撤走在中办国办人民来访接待室门前及附近路口的工作人员和车辆。由此可见这种现象的盛行。
  从正常的来信来访到越级上访,制度性参与和非制度性参与之间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界限,而这种转化的常规性正好说明制度安排的性质与参与形式之间的因果关系。对此,我们将在最后一部分加以讨论。
  民间组织的公共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这么说,信访是弱势公民个体或弱势公民群体的非组织化的制度性活动,而改革开放中的新兴阶层(比如企业主阶层和其他中间阶层)则以组织化的方式成为公共治理的主体,比较有效地表达和实现自己的利益。
  作为新出现的现代社会组织,民间组织在保持基本自治的基础上积极地与国家进行互动。同时民间组织面临法律、人力、资金、信任和知识技术方面的困境,在政治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因为国家对民间组织的态度具有二重性,即国家意识到必须让这些社团承担一定的功能,以减轻政府的负担,促进政府职能的转换,也有利于实现“良治”。同时,由于中亚国家“颜色革命”以及国内不良组织如“法轮功”的影响,执政者自然担心一些社会组织的政治性目的。因此,可以理解的是,国家对民间社团必然要实行“分类控制”,限制其自主性和在具体区域或行业内的数量与密度。即使是这样,在个人力量与资源无法完成利益诉求或实现时,一些公民组成社团,利用可利用的资源和手段,努力参与到政治过程中去,以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比如在邮政法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民营快递业发达的上海由多家快递公司选出代表,进京联络多个相关部门。当然,在中国政治过程中,民间组织的利益诉求是否能够输入政治体系,能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得以实现,最终还是取决于政府的意志。北京的著名自治社团“自然之友”,保护滇金丝猴、保护藏羚羊行动是两个比较成功的案例,其成功在于其行动得到中央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相反的一个典型案例是:在京密引水渠修砌过程中,三个环境保护自治社团认为要用水泥封砌原有渠道的两侧和底部,该项目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估,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而且会带来严重的生态问题,并为此促成了与北京政府对话,但对话没有取得成功,该工程已经按政府原计划方案完成。成功的与不成功的案例都表明国家对社会仍然有着绝对的优势,决定权仍然在国家和政府手中。
  在地方治理中,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一些民间组织起到了聚合、表达其成员利益的角色。2007年3月24日,在上海律师代表大会上,会长吕红兵直白地表达了上海律师参政议政的要求:“抓住明年是市人大和政协换届时机,争取进一步增加律师进入人大和政协的名额。”在2007年上海“两会”上,上海市级律师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又新提出了近20份颇有见地的提案、议案。在温州,2002年至2003年间,82?3%的温州商会向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过建议;超过50%的温州商会中有1―3人甚至多达15人参与人大和政协。另外,在外经商的温州商人也纷纷在经商地组建商会,并以其独特的组织优势公开地介入当地的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之中了,成为不同于国家力量的一种自下而上的组织力量,对社会的运作甚至是政府的决策和目标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中国新兴的民间组织不但影响和改变着政府的政策,还直接推动着治理结构的创新,从而为“善治”提供了可能。
  网络参与。网络的出现为公共领域的重构提供了可能。网络公共领域的舆论力量有时候非常强大,足以促使事件和人物发生重要的变化,以凸显其影响力。网民的网络参与议题主要集中于公共政策、公民权利、民族主义、自身利益以及情感宣泄等方面。我把围绕公共政策、公民权利和民族主义的活动称为理想型参与,但是其中并不排除泄愤的成分,比如利用民族主义议题;因自身利益的参与是一种典型的利益型参与;为纯粹宣泄情感的活动是泄愤型参与。
  参与公共政策讨论。网民参与公共政策的讨论,既是网民的主动诉求,也是政府法治化建设的推动。当中国最高领导人说从网上了解民意后,网民参加公共政策讨论的热情更加高涨。2006年《劳动法(草案)》在全国范围内征求修改意见,短短1个月的时间里就收到了19万件意见,其中报刊刊登的有145件,群众来信1280件,其他都是通过网络的方式得以传达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列举了本次征求意见的三个特点:一是参与面很广,有用人单位、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和普通劳动者。这些意见,来自全国的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香港、澳门2个特别行政区。二是基层普通劳动者的声音表现比较充分。来自劳动者的意见,占收到意见的65%左右。三是很多意见都经过认真的准备,很有建设性。网络使得公民参与公共政策的意识增强,同时也降低了参与的成本。
  伸张公民权利。在现实政治中,司法不公正是诱发事端的一个重要原因。司法不公既可能表现为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侵害,也可能表现为对强势群体的不正当保护,因而网民维护公民权利的行为既可能是为受害的弱势群体伸张正义,也可能是对不当保护的强势群体的声讨,并最终改变司法结果,正义得到伸张。例如,沈阳黑社会头目刘涌案在网上公布后,新浪网、新华网、搜狐网、人民网等网站的留言一天之内合计就达到万条,对判刑轻重表示质疑,以至最高法院后来要求重新审理。在2003年哈尔滨市“宝马车撞人事件”和2007年山西“黑砖窑事件”中,正是由于有了众多网民的热切关注,事件的真相才得以最终向公众披露,正义才最终得以伸张。
  张扬民族主义。2003年被称为网络民族主义的发轫年,其突出表现是一些网站组织了包括网上签名在内的多起抗议活动。6月,组织了登钓鱼岛的保钓活动。8月初,在网上组织万人签名反对京沪高速铁路使用日本新干线技术,赶在日本高官来华游说前将征集到的8万个签名送交铁道部。8月底,在北京和上海的日本使领馆进行小规模的示威,抗议日本政府允许本国民间人士登上钓鱼岛。“8?4”日军遗留齐齐哈尔毒剂泄漏事件发生后,又组织“声援侵华日军化学武器受害者,网站联合声明和网络签名行动”,仅仅在一个月内就得到来自国内各省市和港、澳、台及海外民众人数逾100万之多的签名支持。网络参与的群体容易出现“群体极化”的表现,即团体成员一开始即有某些偏向,在商议后,人们朝偏向的方向继续移动,最后形成极端的观点。在民族主义问题上,更容易出现“群体极化”现象。因此,网络民族主义虽然具有价值追求和理想主义的成分,但是其中的非理性和情感宣泄成分也是不容否认的。其积极作用是,有研究者以“强国论坛”为例,网络民意具有强大的政治批判和监督作用,在于情感抒发和政治沟通,但不是获取政治权力或直接制约政治权力的实施。
  维护自身利益。与涉及全国性的理想型议题相比较,维护利益型的网络参与往往限定于特定人群和特定地域,同时参与的目标更明确,网络表达也更理性。视利益的类型,维护利益型的网络参与不仅有可能改变着国家的法律法规,让作为制度的法律更合理,如前述的“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事件”,还可能直接改变政府的具体政策。厦门PX项目是一个典型案例。担心该项目对环境的影响,2007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提交了关于建议厦门海沧PX项目迁址的提案,一些居民、学者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问题提出较大异议。接下来的两个月间,手机短信和坊间传言带给更多的人环境恐慌。通过网络组织,厦门在2007年初夏发生了一场举世瞩目的“群体性事件”。厦门市政府最终决定迁址。可见,网络利益表达已经构成国家立法和政府决策的不可忽视的因素。
  网络泄愤行为。现实生活中的泄愤行为会有很多代价,而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和便捷性决定了很多人选择网络事件而发泄自己的情感和不满。一个13岁的女孩因为说一个网页“很黄很暴力”,便成为很多网民的攻击对象,人肉搜索、谩骂、嘲弄甚至是侮辱,到处是攻击这样一个小孩子的视频、图片、漫画、文字,甚至充斥着真正“很黄很暴力”的谩骂和色情。针对类似的网络事件,有人这样评论:“全部是针对普通人:以真假难辨的事实,行道德判断之高标,聚匿名不负责之群众,曝普通人之隐私――所有事件,全部是被煽动的弱势网民,去伤害更弱势的个体。让群众去斗争群众,让弱者去攻击更弱者,让谎言去揭露谎言,让流氓去批判强权。”称这样的网民为“暴力群体”并不过分。事实上,泄愤事件往往会变异,在泄愤中否定任何权威,挑战现存秩序。正如美国著名学者克利福特?斯托尔所言:“网络是历史上存在的最接近真正的无政府主义状态的东西。”因此,这种不受任何规范制约的自由参与极有可能导致政治信息的泛滥。
  网络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共领域,甚至是一种新型市民社会即网络市民社会。网络市民社会的虚拟性是网民们大规模直接参与政治的重要前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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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总序
导论公民参与和当下中国的治道变革
发挥制度绩效,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的渠道
——贵阳市人大常委会市民旁听制度所引发的联动性创新
深圳市南山区月亮湾片区“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站”
准政府身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的“罪与罚”?
——基于浙江温岭的个案研究
女性政治参与:湖南“妇女参与村级治理’’的创新和实践
参与式社区治理与社区服务项目化管理
——北京大兴清源模式案例分析
多元共治:对灾后社区重建中参与式发展理论的反思
——以“5·12”地震灾后社区重建中的新家园计划为例
社区治理与可持续发展
——由“美丽园事件”探讨自主治理的可持续之道
浙江省武义县后陈村创新基层民主治理能力的案例分析
村民自治:集体行动、制度变迁与公共精神的培育
——贵州省习水县赶场坡村组自治的
个案研究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化研究
——以江苏省沛县村级事务“1+5管理法”为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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