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良性竞争原则
在农村,计划生育系统和卫生系统提供的计划生育及妇幼保健方面的服务都具有一定的公共产品特性,理论上应由政府承担较多的责任。因此对于有些服务可以通过政府购买,引入竞争的方式进行。如计划生育“四术”,应形成计划生育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县医院三家竞争的局面,对于免费的计划生育“四术”,政府对于三家机构应该一视同仁,在卫生机构进行的“四术”服务同样应该得到政府的补偿。例如在Ⅱ省A市,有“免费手术通知单”制度,育龄妇女可以持“免费手术通知单”在全县范围内所有的县、乡两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卫生机构获得免费服务,这一制度既实现了卫生和计划生育资源在生殖健康方面的资源共享:又促进了服务机构间的良性竞争。从发达地区的经验看,在基本解决了资源短缺的问题后,卫生和计划生育两个系统,可以通过合作和适当的竞争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需要指出的是,服务机构可以存在竞争,服务上可以有交叉。但是,从管理部门来看,应该尽量避免在职能上的交叉,应该在职能划分清楚的前提下,各自进行本系统的管理、服务标准的制定和业务的监督。
考虑到目前计划生育网络的职能,可以尝试在县市级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引入市场机制,强调竞争,在县市级形成医疗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自由竞争局面,为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但是,乡镇级的技术服务机构除了提供技术服务外,还具体承担了大量的宣传教育、咨询指导的社会服务职能,而且这一级别的计划生育机构作为人口政策的具体落实和执行者,需要技术服务这一手段来保证人口目标的实现。所以,目前对于乡镇级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不建议进行市场化运作,不能以营利为目标。
5.负责的转诊制度的原则
由于计划生育与卫生各自的优势不同,卫生机构的人员在技术上更有优势,计划生育机构需要进行生育控制,因此建立计划生育与卫生之间的转诊制度很有必要。对于涉及较多临床技术的服务,如疾病治疗方面的服务应该由计划生育机构转诊到卫生机构,而涉及较多计划生育的服务,如避孕等方面的服务应该由卫生机构转诊到计划生育机构(参阅下文职能细分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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