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林为他修改的自由主义形式进行了辩解,指出他觉得古典自由主义有不可接受的含义。他写道:古典自由主义从不受国家干预的自由这个角度来看待自由。古典自由派认为:人如果没有被政府监管或支配,那就是自由的。对于格林来说,这种对自由的定义过于狭窄。他喜欢给自由下更广泛、更广阔、更包容的定义。格林的自由是指有自由突破人的潜力的界限,并对社会作出创造性贡献。现代自由主义的扩大化的观点,对自由有这样的认识: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潜力,并利用这种潜力来成为社会一个作贡献的成员。这个自由涉及利用自己的才能、实现自己的潜力来充实而又积极地生活。
大家考虑考虑这样修改自由的定义而带来的后果。假设有个人叫玛丽·史密斯。我们设想她失业,生活在一个无家可归者收容所。她可自由决定自己在哪里找工作、找什么样的工作、花多少小时待在收容所或找工作。当然,她也能自由决定涉及良心的事情——是否相信上帝,是否支持死刑,等等。尽管她有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但是,我们设想她因为贫穷而意志消沉,感到受挫、绝望。
玛丽·史密斯这个人自由吗?从古典自由主义的立场来看,因为她的选择不受侵扰性的政府的支配,没有受到干涉,所以她是自由的。她不幸福,但她是自由的,古典自由主义者期望她用她的理性来摆脱这个绝望的、不幸福的生活状态。然而,从格林的角度来看,玛丽·史密斯不是自由的。她作为作贡献的成员参加社会的潜力被浪费了。取决于如何界定自由,她的生活就显得很不同。如果从古典自由主义的定义转变成现代自由主义的定义,那么玛丽·史密斯这个假设的人就从自由人转变成不自由的人(被压迫者)。
格林认为,需要有干预主义国家来促进新的广泛的自由,这通常被称为“积极自由”。国家不应该只限于保护个人主义(洛克和斯密不对),但应代表那些积极自由受到侵犯的人对社会进行干预。现代自由主义者,如格林,支持政府采取行动以帮助那些缺乏所需资源来发展自己潜力的人。有工作的男性和女性得不到法律支持,无法要求雇主提供安全的工作条件、增加工资,现代自由主义者要求政府帮助这些劳动者。此外,现代自由主义者建议制定法律来规范雇员工作所需时间,还建议通过法律来进一步改善公共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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