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学是组成公安学的基本单元
公安学是研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警务活动及其规律与对策的学科。①侦查学是研究合法查明案情,获取证据的方法与策略的学科。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安全均无法离开对破坏安全者的制裁,但是,在法治国家,法律不得惩罚无辜,因此,从发现“破坏者”到锁定“破坏者”直至证明破坏确属“破坏者”所为,均离不开无懈可击的证据链条的支持。并且,基于人权保障与防止权力滥用的考虑,这些证据必须来源合法、形式合法、程序合法,具备可采性。而合法获取证据,打造严密证据链条的工作就是侦查。既然侦查是维系公共安全的基本要素,侦查学自然就成为公安学的基本单元。
(二)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不同于公安学其他二级学科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是合法地获取证据的方法与策略。公安学是研究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公共安全的公安警务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是具有多学科交叉融合特点的新兴学科,其研究对象涵盖了合法取证的方法与策略。公安学的研究对象与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之间具有比较明显的包容关系。不仅侦查学如此,公安管理学、治安学等学科与公安学的研究对象之间也有着类似的关系。侦查学与这些学科并列,共同成为公安学一级学科下面的二级学科。“公安学作为一门学科,其研究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社会治安、查处犯罪等领域,研究对象主要包括社会治安秩序及其维护,违法犯罪现象及其预防和查处的对策、方法与手段,公安工作发展的历史、现状及未来,公安机关及公安队伍自身建设及发展规律等。”②公安学研究对象多学科、多领域交叉融合的特点为二级学科的设置提供了广阔平台,公安学基础理论、公安管理学、治安学、侦查学、犯罪学、公安情报学、国内安全保卫学、边防管理学、涉外警务学、警务指挥与战术和警卫学等均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涉及公安学的研究对象,并且,这些学科之间也会出现相互交叉的现象,但研究对象并未因此超出公安学范畴,它们仍统一在公安学的框架之内。
(三)侦查学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
学界将侦查学分为大侦查学与小侦查学,包含物证技术的叫大侦查学,不含物证技术的叫小侦查学。现在,物证技术已被纳入公安技术一级学科,侦查学即为学界所称的小侦查学。侦查学虽然起步较晚、不够成熟,但已大致形成了自己的知识体系,包括:(1)侦查学原理。内容涵盖基本概念、研究对象、学科性质、侦查的任务方针原则、侦查的组织结构、价值功能以及侦查基础业务等。(2)侦查制度。法治国家奉行权力法定原则,国家的所有侦查权全部来自法律的授予与许可。对人民权利的尊重和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是侦查学赖以产生和发展的内在动力,侦查制度正是在侦查过程中为权力划定边界、为权利提供防护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社会价值的变动不居、犯罪形势的波动变化、科技手段的吸收运用,都会对公民的权利保护、国家权力的制约发生影响,如何既保障权利又能打击犯罪还能防止权力滥用就成为侦查制度永恒的论题。在法治背景下,侦查制度是侦查学研究的重点之一。(3)犯罪现场勘查学。犯罪现场勘查在实践中具有的重要作用,需要将其独立出来加以研究、教学,其本身的规律性相对明显,便于单独教学、研究。伴随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犯罪现场的内涵也在逐步拓展,从传统的物理现场演绎出比较前沿的心理现场,在教学、研究时不可偏废。(4)各类典型案件的侦破方法。案件虽然千变万化,但是个性中蕴含了共性,特殊中隐藏了一般,对于各类典型案件的梳理、研究和教学,具有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功效,既是把握侦查办案基本方法的重要训练途径,也是实战化教学的基础,对于公安院校的人才培养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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