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的劳动具有特殊性,军人利益的实现也有着不同的特点。承认军人有其利益需要,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军人的利益实现也必须以军人付出的社会劳动作为标准。但是,军人的劳动属于社会劳动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特殊性在于,即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军人的这种个别劳动也无法通过市场转化为社会必要劳动。也即是说,军人的劳动不创造直接的物质财富,无法通过市场需要的尺度来进行社会的价值计量。这是因为:军人的劳动从本质上说,创造的是社会整体的长远的效益。社会安全既是国家和社会整体须臾不可离开的,又是每个社会成员和团体长远的和根本的利益需要。就一个社会整体来说,利益表现为两种基本的形态,一种是整体的长远的利益,表现为“义”;另一种是个人的眼前的利益,表现为“利”。军人的劳动创造的是“义”,而不是个人的和眼前的“利”。当然,“义”内在地包含着“利’:,“利”寓于“义”之中。这种军人劳动的特殊性,也就决定了社会主义的军人在利益实现上必然具有的以下特点:第一,军人利益的实现由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决定,属于政策分配的范畴,因此,必须强调服从。由于军人的劳动不能用社会价值进行计量,因此党和政府只能根据整个国家和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根据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来合理满足军人的利益需要。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就要求军队必须自觉服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应该明确,在利益问题上,强调服从,是由军人劳动的特殊性决定的,是一种客观的需要。第二,军人的利益实现属于社会再分配,因此,军人与直接从事物质生产和经济工作的社会成员之间存在利益差别是一种必然的现象。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告诉我们,社会分配不是一次完成的。在我国现阶段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情况下,直接从事物质生产和从事直接经济工作的行业、单位和部门,他们的利益直接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必然最直接、也是最先体现在他们利益需要的实现上。而军人与从事社会管理的行政人员一样,他们的利益实现,依赖于政府对以税收形式取得的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因此,这就决定了军人不可能成为党的改革政策的首先受益者,不可能成为先富起来的那一部分人,只能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而逐步使生活待遇得到适当的改善。第三,军人的利益实现必须强调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统一。任何作为利益主体的人,都既有物质利益的需要,又有精神利益的需要。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