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此,这些村落的怒族居民便成为向傈僳族头人纳贡的百姓。此后,有些傈僳族奴隶主或头人,又被康普、叶枝、兔峨等纳西族、白族土司委派为“怒管”,向怒族群众收纳贡品。这样一来,就加重了怒族群众的负担。当时,怒族群众向傈僳族“怒管”缴纳的贡品有三种:
(1)官贡
傈僳语称为“固也”(怒语同)。傈僳族因当时不会编竹器,故每年向每个怒族家族收簸箕3个、白酒3罐(每罐约10千克)、山老鼠干3串(每串约50只)。“怒管”所收鼠干除自己留用一部分外,其余则交给土司。碧江及贡山怒族也有交纳黄连、黄蜡、兽皮等为贡品的。
(2)贷贡
傈僳语称为“千卡”(怒语同)。系怒族因病祭鬼或缺乏生产工具而向“怒管”借牛、羊以及铁锅、砍刀所引起的债务关系。一般是借债之后,一年要纳簸箕6个、山老鼠干6串、酒3罐。在债务未清之前,要年年交纳。官贡和贷贡权可以转让和买卖。如“怒管”承担不了借贷的数量,就介绍其向富裕户去借,结果傈僳族一些富裕户也借此成了“怒管”。于是“怒管”也就一代多于一代,而众多的怒族人也就变成“怒管”的百姓。以木古甲小村的情况为例,1911年以前,在14户人家中,每年要纳19份贡,其中有“官贡”4份,又有为借羊而发生的贷贡2份,为借牛而发生的贷贡13份。各种贡额相加,每年要纳山老鼠3690只、簸箕141个、白酒88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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