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Ⅰ.引论
1.传统上对“理论”商谈与“实践”商谈进行了区分。然而,这一区分的对象及其基础是什么依然不清楚
2.言语是具体的语言现象。言语行为是一种具有正确句法结构和语义含义及语用功能的语音序列
3.要区分陈述式言语与指令式言语。本书研究的目标是在这一区分的基础上澄清“指令”与“规范”这两个概念,并为道义逻辑奠定基础
Ⅱ.陈述式言语
4.短语是一种表达关于某个论题之观念(或描述某个论题)的语言符号
5.陈述性商谈中的语句是一种表达某个命题(某个陈述)的语言符号,命题是关于某个被认为真实的论题之观念
6.接受或拒绝某个命题(将其称为真或假)是一种具有断定功能的独语行为
7.根据交流的基本规范,主张某个命题是一种具有告知功能的交流行为
8.“摆出”某个命题是一种具有虚构功能的言语行为
Ⅲ.指令式言语
9.指令式言语中的语句是一种表达某个指令的语言形式,指令是某种被认为是行为模式的行动观念
10.“人格化”指令的范畴包括“倾向于言说者利益的”指令这类亚范畴,后者包括(1)以制裁为后盾的命令与鼓励,(2)权威性命令与鼓励,(3)基于同情的请求
11.倾向于听众利益的人格化指令包括建议、警告、推荐和用法指引
12.无利益倾向的人格化指令被称为劝告或告诫
13.非人格化和他治的指令被称为准命令。它们包括(1)法律规则,(2)惯习性规则(惯习性道德、风俗礼仪)
14.非人格化和他治一自治的指令包括游戏规则与基于同意的类似约定
15.自治的非人格化指令包括个人道德原则与判断
16.接受是一种具有断定功能的独语行为。它只与自治的道德指令相关。根据非认知主义的观点,接受具有构成性
17.指令在交流中被提出时通常具有指令性功能
18.陈述式言语与指令式言语的根本区别存在于语义的层面。这一区别构成了相应之语用功能区别的前提,并与语法层面上的典型区别相关
19.陈述式言语与指令式言语的区分并非是穷尽性的
Ⅳ.规范的概念
20.从社会科学的角度看,规范既不应仅仅被界定为一种语言现象(作为指令的意义内容),也不应仅仅被界定为一种社会事实
21.规范要被界定为一种以特殊方式与特定社会事实相对应的指令
22.对“规范”概念其他说明的评论
Ⅴ.规范要素分析
23.根据规范对象的确定方式可区分出个别规范与普遍规范。如果满足以下条件,某个规范就是个别的:通过使用真正的专名或使用与时间标示相结合的描述,它的对象被确定为封闭词类
24.根据规范情境的确定方式,我们区分出偶然规范与规则。规则要么是假言的,要么是定言的
25.根据规范主题的确定方式,我们可以区分出严格规范与裁量规范
26.规范链条。命令与禁止
27.在形式化语言中,指令助词用“义务”一词来表达。在法律语言中也使用其他一些衍生性的模态表达式。冯·赖特的主张(即“允许”不能被界定为义务的否定式)备受争议
28.对法律模态表的评论
29.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解释法律模态是可能的:它们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适用于法律外的规范性商谈
Ⅵ.道义逻辑
30.规范(指令)没有真值这一事实并不排除道义逻辑的可能
31.在陈述逻辑中外部否定式与内部否定式是等值的
32.在道义逻辑中外部否定式与内部否定式是不等值的。内部道义否定式有别于相应的陈述否定式
33.外部道义选言式与内部道义选言式是不等值的。内部道义选言式有别于相应的陈述选言式
34.外部道义联言式与内部道义联言式被假定为等值并与陈述联言式类似
35.外部道义蕴含式与内部道义蕴含式是不等值的。内部道义蕴含式价值表中存在混合价值
36.道义逻辑的心理学解释:罗斯(1941)与冯·赖特
37.遵循魏因伯格的观点,道义逻辑的诸原则被解释为界定指令式言语的前提。“效力”与“真”的地位并不平等,它来自于两个逻辑分支的共同上位概念“接受”
38.道义逻辑与应然表达式(指令)直接相关。但它会对相应的实然表达式产生衍生性影响
附录
命令句与逻辑(阿尔夫·罗斯)
阿尔夫·罗斯的权能概念(罗伯特·阿列克西)
阿尔夫·罗斯小传(1899—1979)(克努德·瓦本)
译者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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