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们不理会这种
关于反律法的一自然主义的自由概念(der antinomisch-naturalis-tische Freiheits-Begriff)这种构想被斯宾诺莎的终极预设所取消——那么,(如我们已然表明的)关于自由的民主主义构想与(我们将要表明的)关于自由主义的自由概念,都不是自然权利的直接结果。斯宾诺莎就这一点所举出的理由如下:人可以(305)放弃除了人性之外的任何东西,但人进行判断的自由、思考自己乐意思考的事物的自由却不能被夺走(Tr.,页187,225以降;Tr.pol.IV,4)。人的诸种权利是不可剥夺的。但是,斯宾诺莎发现自己不得不承认,有一些人的思想与感情可能完全被手段精明的主权者所控制;而且这不仅仅是一种可能性。历史经验表明,建立并维持一个强大而持久的帝国的手段,或许就是将大众的思想囚禁于迷信当中。在人能够要求获得诸种权利之前,在人的诸种权利成为一种政治力量之前,必定已然存在着某种程度的内在自由。
斯宾诺莎只有停止视大众为受激情束缚的俗众,不再认为他们是可恶的骗子们注定的猎物——骗子们精明地利用[244]充斥于大众自己头脑中的迷信幻想而为自己谋取私利——他的自然权利学说才具有政治意义。只有当他开始将大众视为利用正常的手段追求自由与真正利益的自由人民之时,他的自然法理论方能成为有意义的政治理论,这一理论所要求的自然权利与理性权利的等同才是可证明的。以这样的方式,在如何理解国家这一点上,斯宾诺莎才变得与霍布斯相同,而此前他的看法与霍布斯相比却相形见绌,因为他的自然权利学说主要是形而上学的或曰宇宙论的,而霍布斯的学说却是彻头彻尾实定性的( positiv)或曰局限于人的。除此之外,斯宾诺莎有着一种霍布斯所不具备的洞见,因为后者完全沉浸于如何保全赤裸裸的生命的问题上,以致所有其他考量全被搁置在了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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