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社会的变化注定国王一方迟早要失掉法律上的特殊地位。随着英国经济的发展,法律对财产保护的范围逐渐从地产转移到了各种商业和其他的经济资源。尽管立法被认为是仅仅属于国王和议会权限之内的事务①,但国王和议会究竟由谁主导立法,已逐步转变成为一个主权归属的重要问题,并在双方都没有明确意识的情况下,开始了一场持久的较量。
如同大多数中世纪的政府机构一样,议会的存在主要是为国王的目的服务的。国王不时需要与他王国中的贵族进行协商,尤其是在国王需要钱的时候。国王的开会目的很简单,他只关注贵族们是否愿意,以及愿意出多少钱的问题。到工4世纪时,有关钱财的议案开始从下院提出,而其最基本的目标就是要下院同意国王的税收。中世纪的议会也是一个司法机构,上院的成员如同法官,而下院的成员则扮演着请愿者的角色。这样逐渐形成了一种惯例,即得到同意的请求就通过成为法律,这就是私法(privatelegislation)的起源,尽管这样的法案还需要得到国王的批准。1400年时,议会立法的能力已经得到了明确的认可。②在这种变化中,国王得到了自己想要的金钱,却让议会插手了立法的领域。在当时这是一种双方都有所得的“双赢”,但谁都没有意识到这一变化在以后英国历史发展过程中的重要意义。
至16世纪末,下院已经建立起一个包括所有枢密院成员和一些其他成员组成的委员会,来检查所有反复或是有争议的判决。③一个十分重要的事件是,1569年,由中世纪著名的律师布莱克顿选编的英国法律首次出版,1640年又再次出版。在这本书中,爱德华。科克等人寻找到了中世纪的原则——那就是法律的至高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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