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值得提及的是,联邦政府各个部门之间的权力划分并不是绝对泾渭分明的,不同部门分享某些权力,以便能够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设想。例如立法机关分享了部分行政权,如一般属于行政部门的官员任命权;行政首脑总统通过否决权和立法建议权分享了部分立法权,立法机关通过弹劾权掌握了部分司法权,而司法机关通过后来取得的司法审查权也在一定意义上参与了立法过程。有人反对赋予国会参议院审理弹劾案的权力,认为把立法权和司法权混杂于同一个机构,违背了不同政府部门权力分离的重要原则。汉密尔顿却认为,各个权力部门在主要方面保持分离,与这些部门为了特定的目的保持权力的部分混合并不矛盾。这部分的权力混合在某些情況下不仅是适当的,而且对于政府各个部门之间权力的相互制约是也必要的。①实行分权的目的是保证权力之间的制约与平衡,而如果三权完全分立,就无法实现各权力之间的制衡。分权与制衡之间存在着一定矛盾性,但是二者都服务于限制政府权力这一共同的目标。要避免联邦政府的不同部门勾结起来侵害人民的权利,就必须保持各个部门的独立和分权;而要保证各个部门的权力之间相互制衡,又必须使各部门的权力存在部分交叉,共同行使某些特定的权力,这又使绝对的分权不切实际。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