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舞蹈是情感符号的艺术表现
为了更进一步理解舞蹈是情感的艺术符号形式,我们还需对朗格的相关舞蹈研究,作一个比较透彻的了解。
朗格分析艺术符号体系时,对舞蹈艺术的形式规律或情感表现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同样把舞蹈放入了“新符号”论体系的研究视野与框架。她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剖析。
朗格认为,舞蹈是一种形象,也可以把它称之为一种幻象。因为在舞蹈中,人们往往看到的是几种相互作用着的力;仅仅靠人的身体,就可以把那种神秘力量的全部变幻展现在人们的眼前。并强调我们眼睛看到的这种力,是为知觉而创造的,因而也是专门为知觉而存在的。这种为知觉而存在的事物是一种虚的实体。朗格表示,舞蹈演员创造的舞蹈是一种活跃的力的形象,或者说是一种动态的形象。演员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创造出一个能够使我们真实地看到的东西,而我们实际看到的却是一种虚的实体。一种舞蹈越是完美,从中看到的这些现实物就越少,我们从一个完美的舞蹈中看到、听到或感觉到的应该是一些虚的实体,是使舞蹈活跃起来的力,是从形象的中心向四周发射的力或从四周向这个中心集聚的力,是这些力的相互冲突和解决,是这些力的起落和节奏变化,所有这一切都是组成创造形象的要素,它们本身不是天然的物质,而是由艺术家人为地创造出来的。
朗格从舞蹈创造了动态形象,开始了进一步追问。
舞蹈中创造的这种形象有何意义?目的是什么?朗格说,它给我们提供了一种欣赏。这种欣赏通过我们感知到的舞蹈形象,“是作为一个浸透着情感的形象而对我们起作用的。然而,这种情感并不是那种属于某个演员个人的情感,而是属于舞蹈本身的情感。”这里,她想阐明的观点是一个舞蹈也是一种可感知的形式,它表现了或具备着人类情感的种种特征;这就是人们所谓“内在生活”所具有的节奏和联系、转折和中断、复杂性和丰富性等特征。在这些特征当中,还包括直接的经验流和一切生物均具有的生命特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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