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管理特征的出现是由于殖民学院建立的时代和殖民地的特性所决定的。欧洲的大学是从教师或学生的自治团体发展而来,或从宫廷、宗教机构内部发展而来。在自治机构中,教师和学生获得了与中世纪行会类似的特权。大学的性质和管理相当简洁。殖民地不是根据教员、教师、导师或教授来建立他们自己的学院。殖民地学院是由院外人士,即由牧师和地方法官组成的董事会进行管理。董事会中唯一的教师代表就是校长,他也为董事会服务。因此,学院建立之时,人们提出在董事会中增加教师成员的代表。然而,教师从来没有掌过权,更谈不上获得自治的地位。早期殖民地学院建立后,实行外行董事会管理,院长的权力很大,教师的影响力很弱,在整个美国历史上不存在一个集权的高等教育管理部门。这种管理模式一直延续至今。
对殖民学院管理原则的短暂回顾是为了说明管理的本质。马萨诸塞湾殖民地州议会(即立法机构)同意建立哈佛,并在16 39年成立了董事会作为初始的管理机构。董事会成员包括州长、副州长、殖民地财务总管,以及3位地方法官和6位牧师。董事会并不是实质上的管理机构,而是服从于州议会,州议会任命了学院的第一任院长。由于没有明确的章程,院长自己教授全部课程并主持了学院第一届毕业生典礼,直到16 50年州议会才颁布了学院章程。
根据学院章程的规定,学院成立由院长、同事和司库组成的院务委员会。院务委员会作为一个法人团体,享有确定继任者、掌管资产、任命学院其他官员和免税的权力。但是,只有经过董事会讨论同意后,院务委员会才能行使权力。1642年后董事会由殖民地州长、副州长、学院院长、9个州法官助理、9个牧师和附近镇上的教师们组成。因此,虽然哈佛有两个管理机构——一个由院外人士组成的董事会,另一个由学院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师成员组成的院务委员会——但是主掌学院大权的是院外人士组成的董事会。
17世纪末,在弗吉尼亚建立的威廉玛丽学院,采用了一种略微不同的管理模式。弗吉尼亚是由英国政府掌控的皇家殖民地,主要由种植园主统治,他们大多数人并不把公共教育列为优先考虑的事务。1691年,弗吉尼亚英国国教徒的领袖去伦敦游历,并代表弗吉尼亚州议会请求主教批准建立一所文法学校和一所学院。詹姆斯·布莱尔(James Blair)带着授权18位弗吉尼亚绅士组成学院董事会的特许状回到了弗吉尼亚。董事会成员被称为董事,可以通过董事会大会提名增加新的董事会成员。董事会被授权为学院立法和确定学院的继任者。他们也成立了由学院教师们组成的教授会。但董事会可以选举教授会成员,而且与欧洲大学传统相比,董事会实际上比教授会拥有更大的权力。像哈佛学院的外行董事会一样,威廉玛丽学院的外行董事会对其所属的教授会拥有最终的裁决权。
第三个殖民地学院,耶鲁学院,由公理会牧师在康涅狄格建立。康涅狄格州议会任命了10位神职人员组成的董事会,负责组建学院。他们被授权管理资金和财产,任命学院的校长和官员,颁发学位或证书。1701年新颁布的《耶鲁学院章程》规定,世俗的政府官员不直接插手学院的管理。虽然如此,州议会仍然承诺每年拨一笔钱来维持学院的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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