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资本主义地租理论
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就已经产生各种不同形式的地租了,主要有劳动地租、产品地租、货币地租等形式。这些地租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地租,因为资本主义地租的根据在于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马克思坚持历史与逻辑相统一的原则,从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角度,阐明资本主义地租的实质,并深入地分析了级差地租、绝对地租等具体形式,建立了科学的资本主义地租理论。
马克思认为,从资本主义所有制的形成过程中可以看到,资本主义地租也是剩余价值的一部分,即农产品价格中所包含的剩余价值超过平均利润以上的余额,资本主义地租的交付者是剥削农业工人的地租资本家。这种地租体现了资本主义社会中三个阶级——农业无产阶级、农业资本家阶级、地主阶级之间的关系。农业地租在资本主义条件下主要有两种形式,即级差地租和绝对地租。
所谓级差地租,就是等量资本投在面积相等的土地上具有不同的生产率所形成的、由农产品的个别生产价格和社会生产价格的差额所构成的超额利润转化而成的地租形式。可见,级差地租产生的根源在于:一是基于被垄断的自然力而形成的个别生产价格,二是投入该生产部门的一般资本的一般生产价格,这两种生产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构成了级差地租。级差地租是土地的资本主义经营的垄断造成的。由于特殊的自然力有限,而对这种特殊自然力的利用被个别资本主义企业所垄断,产品的市场价格就不是取决于平均的生产条件,而是取决于最劣等的生产条件。这样,拥有特殊自然力的资本主义企业或农场,由于拥有比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其产品的生产价格必然低于劣等生产条件所决定的市场价格,这个差额就是地租的超额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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